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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凯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8 | 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关于法官招录方式等做出了总体性的规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在进一步的改革过程之中,关于法官的录用、遴选等能够进一步合理化,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而非以统一的公务员考试的模式进行,将促进法官整理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提升。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对于法官保持自己的自由心证,坚持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那么即使媒体做出不实的报道,对于法官的影响也是微弱的。
三、法院:社会创造条件,保障独立审判
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固然对于协调处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起到至为关键作用的,并不是法官的职业素养,或者说是法官的个人判案的能力,而在于其审判权是否可以独立的行使。然而,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并没有能够真正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因此,法官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最终的判决必然会受到来自于上级领导或是地方人大、政府的干预,最终导致了服从民意的结果。在法院审判权行使不独立方面,又有两方面的考量因素:
(一)外部因素:去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
在当今法院管理体制之下,法院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但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人大、检察院及公众的监督,而且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和审判长由地方人大任免,法院的人事调配等受到政府的干涉,经费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这使得法院受到人大和政府的制约,尤其是地方政府,其对于法院的干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其经常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法院的判决,导致法院的审判权无法独立公正行使。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趋势,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剑指司法地方化的改革也在探索进行。最新的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规定是2013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改革的规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12]
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去除地方化,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减少地方政府对于法院人员编制、调配计划等的干涉,改进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法官的任免等制度。另一方面,改革法院的经费保障体系,使得法院的经费不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拨款,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于法院进行干涉的基础。同时,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域制度,从而保障法院对于跨区域的案件或重点案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干预。
以上所述的改革措施,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去除司法地方化的规定,如果以上改革措施能过切实实行,必然对于去除司法地方化大有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的法院管理方式的变革属于统一管理,而非垂直管理,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仍然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也是我们所强调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去除法院行政化。虽然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但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往往产生很大影响,其对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指示等对下级法院产生很大压力,从而导致下级法院不得不服从上级法院的指示而做出判决。因此在进行相关制度改革时,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应作出强调,限制上级法院监督权力的行使。
 (二)内部因素:实行法官案件负责制,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
在法院系统内部,一方面,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但是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作出一定的指示,从而使得下级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并不独立,其最终的判决结果会受到审委会、院长等的影响,所以其所作出的判决也并非其独立意志所为。“当前,法院内部阻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因素依然存在,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合议庭成员职责分工不清,议事方式不明,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而不议”或“简单附议”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合议庭整体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另外,审判委员会研究个案过多,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却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使得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与其应得结果不符。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法院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方式趋于行政化,裁判文书层层签发,审与判脱离、权与责不统一,影响了法官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这种现象使审判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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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