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齐凯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8 | 4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齐凯悦--新媒体时代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2014年02月21日 11:07: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新媒体时代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齐凯悦
【摘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来自于人大、检察院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有力的监督作用。然而,在如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很多案件引起了舆论的争议,甚至出现“舆论绑架司法”的说法。本文旨在探讨媒体绑架司法的原因及相应解决对策。虽然存在一定的新闻报道失实的情形,但更大方面的原因在则在于法院,一方面法官审前受新闻报道影响形成先入为主印象,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及法官并不独立,受上级领导、地方人大及政府的影响,其行政化、地方化的倾向导致了法院的司法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推动法院的管理模式改革,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关键词】舆论绑架司法;司法地方化;法官职业素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和审判公开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的提高,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逐步显现,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舆论发出的各种声音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进程。但是,在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监督的同时,媒体及舆论的压力对于法官作出的判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出现媒体报道和舆论影响了案件判决结果的现象,“舆论绑架司法”这一现象也开始为我们所质疑。现今大多数关于该问题的争议和研究集中在新闻媒体的责任机制和新闻自由方面,而对于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一根本原因缺少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新媒体时代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的探究,从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讨论关于舆论绑架司法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一、媒体舆论干预司法现的状及其特征
2003年的刘涌案,二审撤销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死缓,消息传出后引起民众舆论“刘涌不死,民心必死”等,最终最高法院判处刘涌死刑,新闻媒体报道称“刘涌案是法律与民意的胜利”[1]2006年的许霆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其无期徒刑,引起媒体与民众一片哗然,如《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2]最后改判五年有期徒刑。2009年的李昌奎案,一审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受到媒体和民众的质疑,新浪网新闻报道“媒体称多地杀人改判死缓案掀起再审民意”[3]后高院再审改判死刑。2010年的药家鑫案,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药家鑫不死,则中国法律已死”的呼声此起彼伏[4],最终其被执行死刑。2013年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引来媒体和民众的关注,虽然最终其仍被执行死刑,但舆论对其的同情和对案件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还有李天一的案件,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和众所周知的议论之中,对于案件的判决已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
新闻媒体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能够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防止审判权滥用及司法腐败的行为,从而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制约机制,保障其审判权的公正合法行使。如刘涌案和许霆案,纠正了之前法院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然而,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和民众的舆论导向,在某些方面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当案件风波过后,引发我们的反思。李昌奎案媒体称其“为舆论所杀”[5],药家鑫执行死刑后又出现各种问题,人们开始感慨“药家鑫这件案子舆论最不应该的就是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诛心之论,而且不乏恶意地去忖测当事人的心理。”[6]夏俊峰的家人得到大量的同情和帮助,而今新闻媒体报道说“夏俊峰妻子曾找网络推手炒作案件,拿3万捐款做酬劳”[7],这使得我们对于舆论的作用、对于孰是孰非产生了怀疑。而最近的李天一案,则更是因为其身份原因使得各种消息置于媒体报道之中、舆论争议之内,使得法院很难作出真正符合实体正义的判决。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其影响力和号召力足以使得法院的行为有所顾忌,从而保持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审判活动。正如美国传媒业巨子普利策所言:“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为让任何法律、伦理和规章制度都无法与报纸相比。”而且,实践证明,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控制权力滥用方面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以其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力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对于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然而,纵观现今的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有失偏颇之处,新闻媒体关于案件的报道反映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首先,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立足于弱势地位一方,而非立足于法律。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并非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而是往往从弱势一方的角度进行报道,使得舆论对于弱势方怜悯而对于另一方形成错误印象。这种情形极为普遍,尤其体现在两类案件之中:一是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的冲突,如小贩与城管、拆迁户与政府等,媒体的报道出现一边倒的趋势,引起公众对于弱势一方的同情和对于公权力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愤慨,从而影响对于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忽略,以舆情替代了法律,在民众心中作出了判决;二是普通公民与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等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社会背景的公民间的纠纷,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亦是站在弱势公民一方,通过要求“公平正义”等使得民众对于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而并未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次,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并非陈述事实,而是加入了太多的主观评论,甚至是不实报道,从而吸引公众。正如通俗说法中的“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新闻规则,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可能会作出一定的具有引导性的报道,甚至出现新闻失实的情形,导致舆论导向的错误方向。“对犯罪事实进行生动而夸张的细节描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惨痛后果与悲伤气氛进行大肆的渲染,并以此激发公众的同情心,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片不利的怒气中将自己塑造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代言人,当然,他们也可以采访起诉人和警方,询问证人,为被告和他们的律师举行记者招待会,开展民意检测……但是,当法庭处于民众的喧嚣包围之中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会损害严谨而缜密的法律理性,法庭也难保不会丧失公平从而使得法律天平向一方倾斜。”[8]这仅仅只是比较片面的新闻报道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如果新闻媒体为追求噱头或点击量而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扭曲作出失实的报道,则法院的审理更将陷入被动之中,最终导致案件的判决成为“舆论审判”的结果。
而且,民意舆论本身的正确性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公众获知的信息并不全面从而形成了主观印象,另一方面,公众对于问题的思考角度并非全部出于案件公正性角度,而且,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在进行分析时舆论形成的可能仅仅是感性的认识,而非理性的分析。卢梭曾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公意与民意的区别,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受欺骗。”[9]
所以,鉴于我国的新闻媒体的机制并没有很好的运行,各种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但却真实性不一,因而使得公众很容易受到其所接受到的新闻报道的影响,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但是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非对民众进行解释,因此出现公众获取信息的片面性和情绪化,导致社会舆论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的质疑,引起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争议,最终导致法院的妥协和所谓的民意的胜利。但这种缺乏理性和片面的舆论监督,却有可能损害到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而且,损害到法院的权威。“司法在被公众关注论说的过程中往往处在两难境地:坚持自己司法理念的结果是成为社会批评的对象,而顺应民意的结果是背离了法治的初衷。久而久之,法院不仅会失去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的权力,也逐渐失去了作为制度的权威性。”[10]因而,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是造成而今的媒体舆论绑架司法的局面的重要原因,应当加强对于新闻媒体的专业准则和行为标准的要求。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媒体的夸张或失实报道仅仅是导致如今这种局面的表层原因,即使媒体做出的是完全正确的报道,但仍然可能导致今天的局面,所以掩藏在表层原因背后的更为深层的原因应当在于法院方面。概括言之,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影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而言,其会受到新闻媒体报道和舆论争议的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影响其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判决;另一方面则在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舆论的压力致使法官的上级领导、上级法院或是党委、地方人大、政府等的干预,对法官审理案件进行指示,最终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符合民意审判的要求。而这两个方面,才是真正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出现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法官:加强职业操守,提升专业素养
在美国的陪审团审理的模式之下,为了让陪审团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会封锁或隔绝陪审团以阻挡陪审员接触审判报道,禁止案件当事人向媒介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当今网络传媒等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无法得到控制,所以限制法官接受新闻报道或舆论影响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但是,法官不同于英美的陪审员,法官具有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应当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正如丹宁勋爵所说:“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的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11]
因此,在处理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法官的职业素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决定了其应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对策,从而决定了其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从现实层面来讲,我国法官的选拔制度、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而,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水平,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拔、晋升制度,加强对于法官的培训,才能够在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基础之上,增强法官对于案件的独立公正的审判权和减少外部环境对于法官的影响,从而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作出正确的判决。
基于上述原因,改进对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招录方式和科学管理模式,加强对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培训,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职业队伍,这是增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减少新闻舆论影响的重要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关于法官招录方式等做出了总体性的规定:“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在进一步的改革过程之中,关于法官的录用、遴选等能够进一步合理化,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而非以统一的公务员考试的模式进行,将促进法官整理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提升。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对于法官保持自己的自由心证,坚持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那么即使媒体做出不实的报道,对于法官的影响也是微弱的。
三、法院:社会创造条件,保障独立审判
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固然对于协调处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起到至为关键作用的,并不是法官的职业素养,或者说是法官的个人判案的能力,而在于其审判权是否可以独立的行使。然而,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并没有能够真正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因此,法官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最终的判决必然会受到来自于上级领导或是地方人大、政府的干预,最终导致了服从民意的结果。在法院审判权行使不独立方面,又有两方面的考量因素:
(一)外部因素:去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
在当今法院管理体制之下,法院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但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人大、检察院及公众的监督,而且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和审判长由地方人大任免,法院的人事调配等受到政府的干涉,经费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这使得法院受到人大和政府的制约,尤其是地方政府,其对于法院的干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其经常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法院的判决,导致法院的审判权无法独立公正行使。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趋势,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剑指司法地方化的改革也在探索进行。最新的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规定是2013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改革的规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12]
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去除地方化,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减少地方政府对于法院人员编制、调配计划等的干涉,改进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法官的任免等制度。另一方面,改革法院的经费保障体系,使得法院的经费不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拨款,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于法院进行干涉的基础。同时,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域制度,从而保障法院对于跨区域的案件或重点案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干预。
以上所述的改革措施,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去除司法地方化的规定,如果以上改革措施能过切实实行,必然对于去除司法地方化大有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的法院管理方式的变革属于统一管理,而非垂直管理,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仍然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也是我们所强调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去除法院行政化。虽然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但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往往产生很大影响,其对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指示等对下级法院产生很大压力,从而导致下级法院不得不服从上级法院的指示而做出判决。因此在进行相关制度改革时,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应作出强调,限制上级法院监督权力的行使。
 (二)内部因素:实行法官案件负责制,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
在法院系统内部,一方面,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但是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作出一定的指示,从而使得下级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并不独立,其最终的判决结果会受到审委会、院长等的影响,所以其所作出的判决也并非其独立意志所为。“当前,法院内部阻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因素依然存在,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合议庭成员职责分工不清,议事方式不明,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而不议”或“简单附议”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合议庭整体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另外,审判委员会研究个案过多,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却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使得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与其应得结果不符。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法院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方式趋于行政化,裁判文书层层签发,审与判脱离、权与责不统一,影响了法官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这种现象使审判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13]
因此,从法院角度来讲应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去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而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角度而言,同样应当保障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避免各层级领导的过分干预和指示。在现行制度之中,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往往不具有决定权,而是由并未参与庭审过程的审委会或院长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而院长、审委会等迫于民意等,可能做出与法官的判决结果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了舆论影响司法的现象产生。因此,应当对于法院内部的运行机制等做出合理的改革,如赋予法官更大的审判权力,通过实行审理案件法官的责任制或合议庭责任制从而保障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有决定权,承担最终责任,以减少各层级领导的过分干预。同时,限制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等的权力,使其对于法官的判决承担的是监督责任,而非决定权力和负责义务。另外,对于法官的人事任免和经费制度方面提供更多保障,使得法官能够在自身地位和生存依据独立的情况下公正独立的作出判决,而无需担心其判决为自己所招致的后果。只有保障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之时公正独立,才能够真正避免新闻舆论绑架司法情形的发生。
四、结语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任重道远
新闻舆论绑架司法,不仅是因为新闻媒体报道过分失实,更多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审判权并没有独立的基础。法院的审判权受制于地方人大、政府,受制于上级法院,法官的审判权受制于审判委员会,受制于法院院长,审判权并不能够独立公正的行使,因而导致一旦出现舆论的冲击,法官最终的判决往往是放弃之前的立场,而满足民意。因此,在如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法院应当通过司法改革,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才能够真正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和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两者的冲突之中,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保障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去除地方化、行政化,保障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公正,需要切实的体制改进和制度保障,这一切,任重而道远。


[1] 黄良军:《刘涌案是民意和法律的胜利》,载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8/11/07/0028814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5日)。
[2]何兵:《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23 日。
[3]新浪网:《媒体称多地杀人改判死缓案掀起再审民意》,载http://news.sina.com.cn/c/2011-08-04/04152293064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1125日)。
[4] 参见http://bbs.tianya.cn/post-free-2123862-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5日)。
[5] 参见http://video.sina.com.cn/v/b/56312162-180257229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5日)。
[6] 烨泉:《药家鑫案舆论介入太深》,载《法制日报》2012年2月9日第007版。
[7] 杨璐:《夏俊峰妻子曾找网络推手炒作案件 拿3万捐款做酬劳》,载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31025/1811038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1125日)。
[8]  [美]T.巴特.卡特等,《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136页。
[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0] 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法学评论》2001年04期。
[11]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40页。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载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5/11093995_0.shtml20131125日)。
[13] 张立勇: 《独立行使审判权挑战法官素质》,载《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5日总第10145期第三版
[ 责任编辑: ]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