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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这些痛点值得关注

来源:中国舆情法治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6-03-20 13:59:46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03-20 13:59:46 来源:中国舆情法治网

       购买的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行为如何认定?“自动续费”扣费提醒不到位,消费者能否申请退费?购买宠物“货不对板”,如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食品药品消费、网络消费、新兴领域消费等方面,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问题。

  食品中添加禁用成分,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近年来,减肥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有的厂家在减肥产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店中花费2000余元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该食品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该保健品公司多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审理法院认为,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老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司法的着力点。实践中,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赵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看到后,前往赵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此后,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并无效果,孙某与赵某协商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赵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退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会员自动续费,平台提醒不到位、不明确,所扣费用、产生利息应退赔

  自动续费,使消费更便捷。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存在扣费提醒缺失或者不显著、取消自动续费不便捷等问题。

  某公司是某视频平台经营者。谢某购买了该视频平台会员服务,并选中“连续包年”选项,服务协议约定了自动续费内容,并约定在扣费过程中出现差错,应根据过错原因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近一年后,该公司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但未设置信息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路径不明确。同日,该公司又向谢某手机发送短信提示,但发送失败。后该公司未再提醒谢某。谢某发现被扣费后,要求该公司退费遭拒,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该公司愿退还所扣费用,但拒绝赔偿利息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在平台内信息承载大量广告通知功能的情况下,某公司自动续费提醒未设置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此种提醒方式难谓显著。”审理法院认为,短信发送失败后,该公司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最终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当下,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预订客房已成常态。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天预订了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因没买到前往目的地的车票,鲁某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申请退订、全额退款。该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时为由,拒绝退款。

  根据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某客栈在线接单,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审理法院认为,“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鲁某申请退订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天,该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审理法院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颜值经济”、宠物经济领域易出现欺诈情况,应多留意虚假宣传、“货不对板”

  随着生活品质提高,“颜值经济”形态日益常见。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

  张某在某化妆品店多次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等医疗美容服务,却出现鼻部、面部长结节、红斑等症状。该店经营人员谎称具有医疗美容资质且产品合规,症状为张某自身体质导致,承诺可进行修复。但多次修复后未见好转,张某便去医院治疗。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化妆品店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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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