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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凯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8 | 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齐凯悦--新媒体时代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2014年02月21日 11:07: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新媒体时代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齐凯悦
【摘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来自于人大、检察院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有力的监督作用。然而,在如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很多案件引起了舆论的争议,甚至出现“舆论绑架司法”的说法。本文旨在探讨媒体绑架司法的原因及相应解决对策。虽然存在一定的新闻报道失实的情形,但更大方面的原因在则在于法院,一方面法官审前受新闻报道影响形成先入为主印象,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及法官并不独立,受上级领导、地方人大及政府的影响,其行政化、地方化的倾向导致了法院的司法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推动法院的管理模式改革,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关键词】舆论绑架司法;司法地方化;法官职业素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和审判公开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的提高,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逐步显现,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舆论发出的各种声音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进程。但是,在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监督的同时,媒体及舆论的压力对于法官作出的判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出现媒体报道和舆论影响了案件判决结果的现象,“舆论绑架司法”这一现象也开始为我们所质疑。现今大多数关于该问题的争议和研究集中在新闻媒体的责任机制和新闻自由方面,而对于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一根本原因缺少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对于新媒体时代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的探究,从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讨论关于舆论绑架司法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一、媒体舆论干预司法现的状及其特征
2003年的刘涌案,二审撤销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死缓,消息传出后引起民众舆论“刘涌不死,民心必死”等,最终最高法院判处刘涌死刑,新闻媒体报道称“刘涌案是法律与民意的胜利”[1]2006年的许霆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其无期徒刑,引起媒体与民众一片哗然,如《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2]最后改判五年有期徒刑。2009年的李昌奎案,一审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受到媒体和民众的质疑,新浪网新闻报道“媒体称多地杀人改判死缓案掀起再审民意”[3]后高院再审改判死刑。2010年的药家鑫案,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药家鑫不死,则中国法律已死”的呼声此起彼伏[4],最终其被执行死刑。2013年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引来媒体和民众的关注,虽然最终其仍被执行死刑,但舆论对其的同情和对案件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还有李天一的案件,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和众所周知的议论之中,对于案件的判决已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
新闻媒体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能够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防止审判权滥用及司法腐败的行为,从而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制约机制,保障其审判权的公正合法行使。如刘涌案和许霆案,纠正了之前法院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然而,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和民众的舆论导向,在某些方面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当案件风波过后,引发我们的反思。李昌奎案媒体称其“为舆论所杀”[5],药家鑫执行死刑后又出现各种问题,人们开始感慨“药家鑫这件案子舆论最不应该的就是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诛心之论,而且不乏恶意地去忖测当事人的心理。”[6]夏俊峰的家人得到大量的同情和帮助,而今新闻媒体报道说“夏俊峰妻子曾找网络推手炒作案件,拿3万捐款做酬劳”[7],这使得我们对于舆论的作用、对于孰是孰非产生了怀疑。而最近的李天一案,则更是因为其身份原因使得各种消息置于媒体报道之中、舆论争议之内,使得法院很难作出真正符合实体正义的判决。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其影响力和号召力足以使得法院的行为有所顾忌,从而保持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审判活动。正如美国传媒业巨子普利策所言:“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为让任何法律、伦理和规章制度都无法与报纸相比。”而且,实践证明,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控制权力滥用方面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以其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力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对于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然而,纵观现今的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有失偏颇之处,新闻媒体关于案件的报道反映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首先,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立足于弱势地位一方,而非立足于法律。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并非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而是往往从弱势一方的角度进行报道,使得舆论对于弱势方怜悯而对于另一方形成错误印象。这种情形极为普遍,尤其体现在两类案件之中:一是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的冲突,如小贩与城管、拆迁户与政府等,媒体的报道出现一边倒的趋势,引起公众对于弱势一方的同情和对于公权力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愤慨,从而影响对于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忽略,以舆情替代了法律,在民众心中作出了判决;二是普通公民与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等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社会背景的公民间的纠纷,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亦是站在弱势公民一方,通过要求“公平正义”等使得民众对于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而并未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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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