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并非陈述事实,而是加入了太多的主观评论,甚至是不实报道,从而吸引公众。正如通俗说法中的“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新闻规则,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可能会作出一定的具有引导性的报道,甚至出现新闻失实的情形,导致舆论导向的错误方向。“对犯罪事实进行生动而夸张的细节描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惨痛后果与悲伤气氛进行大肆的渲染,并以此激发公众的同情心,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片不利的怒气中将自己塑造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代言人,当然,他们也可以采访起诉人和警方,询问证人,为被告和他们的律师举行记者招待会,开展民意检测……但是,当法庭处于民众的喧嚣包围之中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会损害严谨而缜密的法律理性,法庭也难保不会丧失公平从而使得法律天平向一方倾斜。”[8]这仅仅只是比较片面的新闻报道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如果新闻媒体为追求噱头或点击量而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扭曲作出失实的报道,则法院的审理更将陷入被动之中,最终导致案件的判决成为“舆论审判”的结果。 而且,民意舆论本身的正确性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公众获知的信息并不全面从而形成了主观印象,另一方面,公众对于问题的思考角度并非全部出于案件公正性角度,而且,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在进行分析时舆论形成的可能仅仅是感性的认识,而非理性的分析。卢梭曾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公意与民意的区别,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受欺骗。”[9] 所以,鉴于我国的新闻媒体的机制并没有很好的运行,各种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但却真实性不一,因而使得公众很容易受到其所接受到的新闻报道的影响,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但是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非对民众进行解释,因此出现公众获取信息的片面性和情绪化,导致社会舆论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的质疑,引起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争议,最终导致法院的妥协和所谓的民意的胜利。但这种缺乏理性和片面的舆论监督,却有可能损害到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而且,损害到法院的权威。“司法在被公众关注论说的过程中往往处在两难境地:坚持自己司法理念的结果是成为社会批评的对象,而顺应民意的结果是背离了法治的初衷。久而久之,法院不仅会失去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的权力,也逐渐失去了作为制度的权威性。”[10]因而,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是造成而今的媒体舆论绑架司法的局面的重要原因,应当加强对于新闻媒体的专业准则和行为标准的要求。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媒体的夸张或失实报道仅仅是导致如今这种局面的表层原因,即使媒体做出的是完全正确的报道,但仍然可能导致今天的局面,所以掩藏在表层原因背后的更为深层的原因应当在于法院方面。概括言之,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影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而言,其会受到新闻媒体报道和舆论争议的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影响其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判决;另一方面则在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舆论的压力致使法官的上级领导、上级法院或是党委、地方人大、政府等的干预,对法官审理案件进行指示,最终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符合民意审判的要求。而这两个方面,才是真正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出现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法官:加强职业操守,提升专业素养
在美国的陪审团审理的模式之下,为了让陪审团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会封锁或隔绝陪审团以阻挡陪审员接触审判报道,禁止案件当事人向媒介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当今网络传媒等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无法得到控制,所以限制法官接受新闻报道或舆论影响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但是,法官不同于英美的陪审员,法官具有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应当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正如丹宁勋爵所说:“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的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11] 因此,在处理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法官的职业素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决定了其应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对策,从而决定了其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从现实层面来讲,我国法官的选拔制度、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而,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水平,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拔、晋升制度,加强对于法官的培训,才能够在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基础之上,增强法官对于案件的独立公正的审判权和减少外部环境对于法官的影响,从而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作出正确的判决。
基于上述原因,改进对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招录方式和科学管理模式,加强对于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培训,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职业队伍,这是增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减少新闻舆论影响的重要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