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监督,杜绝“舆论审判”现象。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舆论监督的加强,绝不意味着能够越俎代庖干涉审判。新闻媒体作为第三方组织,独立于司法和权力机关存在,其言论往往更容易被民众采信,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因此,当媒体做出的结果与法庭审判的结果不相符时,往往会将降低公众对法律及司法机构的公信度。媒体的不适时、不适度的介入,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害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22]。因此,网络媒体应该严格遵循新闻报道忠于事实的基本原则,即使是法院审判确实存在错误,也不应以此为噱头大肆炒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英国《藐视法庭法》明文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地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
3、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却具有“人和性”和“社会性”的显著特征。因此网络舆论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网民的自我道德约束。很多冲突的产生都是因为舆论本身借监督之名被恶意利用,网络语言的不文明也催生了矛盾的尖锐化。在这一方面美国“以软为主的多元化控制手段” [23]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美国是互联网发展历史最悠久的国家,其对网络舆论的管理较之我国要成熟和完善,各大网站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一套管理办法,例如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并接受网民针对违规信息的举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招募志愿者,对网络上的言论进行分级分地管理,有效制止有害信息和违法言论。
[1]参见秋风:《新民权运动:书写“中国人的权利”》,载于《商务周刊》,2004年第1期。
[2]参见刘李明、冯云翔:《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功能及其价值追问》,载于《学海》2006年第4期。
[3]孙志刚案:2003年初,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南方都市报》披露此事件后,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学者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后我国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相关人乔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李思怡案:2003年,李桂芳行窃被抓,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有一幼女独自在家,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其女李思怡在家中饿死。知情记者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稿,借助网络发文,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民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
[4]参见徐育:《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正和博弈》,载于《新华日报》2009年3月19日。
[5]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6]参见《失实网帖爆法院枉法判决——最牛法官:我比窦娥还冤》,载于《三峡晚报》2009年9月11日。
[7]泸州二奶继承案:2001年,黄某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情人张学英,并进行了公证。黄去世后,其妻拒绝将其遗产交付张。张遂提起诉讼,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论。法院判定遗嘱无效。二审维持原判。张金柱案:1997年,原郑州市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撞伤各一人,《大河报》率先报道这一案件,省领导要求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郑州市中院判处张金柱死刑。刘涌案: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8]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于《扬州日报》2009年7月17日。
[9]赵凤强、孙成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思辨》,载于《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3639
[10]【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
[12]池塘效应:一片池塘里有一片荷叶,第一天新长出两片,第二天新长出四片,第三天新长出八片,一直到第47天,池塘里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地方有荷叶,大部分水面还是空着的,到了第48天,荷叶就会掩盖半个池塘,仅仅又过了一天,荷叶就覆盖了整个池塘。荷叶的增长方式以几何级数增长而不是算数级数增长。
[13]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属于心理学范畴,晕轮效应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如果认知对象被标明是"好"的,他就会被"好"的光圈笼罩着,并被赋予一切好的品质;如果认知对象被标明是"坏"的,他就会被"坏"的光圈笼罩着,他所有的品质都会被认为是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