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黎锦
作者简介:
黎锦,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系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代理审判员。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黎 锦
内容摘要:
互联网飞速发展,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网络较之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广泛性、自发性、民间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舆论作为独立的研究客体被提出来。司法活动总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不可避免各种社会因素。近年来,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互动的个案集中反映了一些社会矛盾,很多学者提出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呼吁加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力度。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由于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管理的不完善和司法体制尚处于转型时期,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分析了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结合我国目前网络发展现状,提出从法院审判改革和网络舆论管理两方面双管齐下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让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处于一种真正和谐的互动状态。(全文共计7129字)
关键词: 网络舆论、司法独立、舆论审判、协商型正义
日益成熟的互联网媒体,以其特有的传统传媒无法比拟的广泛性、自发性、民间性的特点,为个人维护正当权益、公众发表个人意见、学者发表个人见解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在短短时间内迅速成为社会舆论的主要载体[1]。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舆论合理干预是现代法治的突出表现[2]。我国司法体系正处于法律制度框架重构与完善时期,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增加了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效防止和矫正了司法过程中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产生;孙志刚案、李思怡案[3]等个案的处理,带来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正和博弈”,使得要求加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力度和案件参与程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通过和公众的相互对话和理性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法律的规则,从而推动实体法律制度在全部参与者的协商中不断完善,这种“协商性正义”或者“新程序正义”是适合我国转型时期更加合理性的正义[4]。但是,这种个案的正和博弈,往往使人们将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大而化小、小而化了,甚至完全忽略。笔者认为,当今社会网络媒体的发展速度及网络舆论较之传统媒体特有的特点,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扩大到任何程度也不足为奇;就目前我国网络舆论发展的现状来看,这种“正和博弈”尚处于一种或然,而不是必然状态,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作用,平衡二者的关系,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上寻求一条解决这种“不真正和谐”状态的途径。
一、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的表现形式
网络舆论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5]。它是公众通过互联网络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是一种社会意识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典型表现。从一些有影响的个案来看,当社会舆论与法院判决相一致时,网络往往是呼声一片,赞许网络舆论的力量积极正面;而二者结论相左时,网络则充斥着对法院裁决的猜疑和非理性的谩骂,法院审判始终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这对司法权威性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前者。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案件审理之前,网络舆论监督越界,新闻报道实为“舆论审判”。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尚未判决甚至是尚未立案的案件,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等方式大肆传播,给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的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独立裁判。一旦承办法官顶着舆论压力,基于法律事实作出与舆论相背的裁决时,便成为众矢之的,被扣上“贪赃徇私”、“枉法裁判”的帽子。不久前的“八旬婆婆翻墙墙”事件[6],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在网友的推波助澜下,迅速流变成为网络公共事件,权力机关、职能部门纷纷介入,法院和承办法官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而今,该贴已被证实内容失实。本来就不可靠的帖子内容在一次次的转贴中离真相越来越远,大量跟帖的关注焦点,也越来越偏离这起民事案件的本身。
2、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社会关系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承办法官迫于舆论压力,有时候甚至不得不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冠冕堂皇地冠以“追求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的法官为了避免判决因舆论压力的改判,一味追求调解,给当事人造成以调解为幌子,久调不判,甚至偏帮另一方当事人的不良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有法官甚至感慨,在这个网络时代,究竟谁才是弱者。咄咄逼人的网络舆论言语,让某些案件得到重视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进步的一种表现,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仍不休止的舆论明显有干扰司法独立之嫌。原郑州市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因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被判处死刑,他在临刑前感慨的“我就是栽在记者的手里”,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3、案件执行过程后,滥用民意,以过激行为对抗法院判决的执行。舆论发起人或是煽动民众的真实感情制造声势,迫使权力机关介入司法审判,即使是并无偏差的案件也不得不重新进行审查;或是挑动当事人走上访之路、示威静坐,给法院和承办法官造成巨大的政治压力和舆论压力;或者激发社会民众与当事人采用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法院的裁判结果的执行,更有甚者对法官个人采取打击报复。
二、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产生的原因
网络公共事件的偶然发生,是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的爆发。透过泸州二奶继承案、张金柱案、刘涌案[7]等个案的分析,我们不难感觉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种种微妙,网络舆论的压力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审判的重要因素。司法审判活动总是在社会中进行的,社会舆论早已有之,而网络舆论作为一种舆论形式独立成为研究客体,这是网络舆论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这些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使社会舆论和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更加的尖锐和突出。
(一)价值取向不同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价值取向不同,决定其关注焦点、运作规律上均有很大差别,这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一,崇尚“言论自由”的网络,为个人发表见解、宣泄感情提供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一旦抓住民众的趋同心理,尤其是直击敏感话题,很快便能引起共鸣,形成网络舆论趋向,而这种趋向逐渐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舆论关心的往往只是结果,而法院审判首先注重的是程序正义,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基于法律事实和职业道德,遵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案件,并不是民意的代表机关。况且,即使是完全遵照正义的程序也不必然得到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权衡之下,对个别利益的牺牲是法制进程必须付出的代价。
第二,参与人专业知识背景差异,导致对舆论传播的不同影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截止今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3.38亿,其中接受过和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比例呈持续下降的趋势[8]。舆论大众拥有的专业知识、法律认知以及因不同环境而积淀的个人道德伦理观念的差异,对法律事件的看法往往与裁判结果悬殊差异,往往成为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产生导火索。尤其当舆论处于不理性状态,盲目的附和代替冷静的思辨,又缺乏对法院审判结果的宽容态度时,更容易激发对立情绪的产生。这也是为什么当学者还在争论“毒树之果”能否作为定罪依据时,网络大多数的声音只高呼着“恶应该有恶报”。
第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因素。法律事实是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是通过诉讼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裁判者最终能够认定的事实[9]。它是法官基于自由心证而人为构建的事实。法官不是事情的亲身经历者,任何证据也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再现事实。当诉讼规则被一方当事人利用,尤其是另一方当事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时,法律事实便会与客观事实有出入,甚至相悖。一位老人偿还欠款后没有要回欠条也没有要求债主出具收条,法官根据欠条认定老人欠款的法律事实,老人在法院门口服毒,社会舆论哗然,所有的矛头都指向法官,最后该名承办法官以“玩忽职守罪”入狱。承办法官依据本案直接证据欠条认定法律事实并没有任何过错,倘若不是老人的极端行为和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不过只是一起因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的极为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以诉讼的方法令人完全确信地重现过去是不可能的”[10],对客观事实的彻底追求,可能“使调整社会的证据规则混乱”[11],最终牺牲掉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律尊重客观事实,但最后只能依据法律事实来裁决。
(二)网络舆论的特点是冲突产生的催化剂
网络上的言论可谓“一贴激起千层浪”,网络舆论自身的特点能够将普通纠纷无限扩大化,使冲突显现和尖锐化,迅速流变为网络公共事件,催生矛盾。其迅速性和广泛性是传统舆论媒体所不能比拟的。
第一,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具有“池塘效应”[12],一旦起于青萍之水,便能迅速形成摧枯拉朽之狂飙。网络信息一旦突破传播的“临界点”,便迅速爆发。网络舆论的这一特点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使得一张普通的发帖突破百万点击量,反复转载,成为家喻户晓的事件。“八旬老太太翻墙墙”案,版主以《湖北最牛法官,剥夺他人通行权》在天涯论坛上发帖,点击量一天内突破二百万之巨。随后,标题更为露骨的多篇帖子,被网民以不同ID多次转载,迅速演变成为网络公共事件。这些帖子斥责法院判决不公,指名道姓地称利川市人民法院法官谭某、院长徐某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造成极大影响。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职能部门迅速介入,从版主发帖到房屋强制拆迁不过24个小时。
第二,网络舆论的内容具有选择性和固定性,比较倾向于对社会焦点矛盾的渲染和传播,越是公开性较少的事件越能成为舆论的话题。政府部门在公众形象中扮演着固有角色,一旦舆论对象涉及到政府部门,言语直指“权力腐败”、“滥用公权”等公众敏感话题,便能迅速激起全盘附和之音。司法独立与舆论介入审判之间似乎原本就存在着“天然的芥蒂”,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又加重其神秘感。舆论大众一方面期许“为正义而生”的最后防线,一方面又秉承着“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古训,这种固定的思维模式,使得一旦法院的裁决结果不能“顺应民意”,便是骂声一片。即使有个别不一样的可能更接近真实事态声音,也被淹没在一边倒的声讨声中。
第三,网络舆论的言论往往缺乏理性,在网上的很多讨论中,大声抨击代替了冷静的思辨。有的论点模糊或者没有论点,有的仅仅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有的甚至只是无休止的斥责和谩骂。有些版主将事情掐头去尾或者故意渲染气氛,或是利用照片博取大众的同情心理,或是制作Flash画面,将事态夸张地重现,使得一些原本因疏忽造成的过失,被夸大成为众矢之的,引发抨击一片。尤其当涉及到社会焦点问题时,公众的情绪、社会舆论的渲染往往使这一问题“只有一种晕轮效应而超出了其实际状况”[13]。
第四,网络言论的传播具有流变性,在传播的过程中,言论本身可能不断远离事实真相。一些专家学者的论证也被偷换概念、断章取义,被引用成为违反逻辑规则的诡辩。一头驴在路上被车撞到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孕妇遭遇无良司机一尸两命的笑话[14],在网络传播上已经不足为奇。
三、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解决途径
“对话——沟通”是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15],以这种方式解决矛盾也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本质要求。学者们提出的“协商型司法正义”正是司法过程与社会舆论的理性勾通。解决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促使“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真正形成。
(一)树立良好司法形象,以正舆论之源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发展成为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大社会热点问题。这也是为何法院审判往往容易成为舆论话题的原因。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未来目标。只有在体制上彻底解决司法的等级化、行政化、商业化和地方化等问题[16],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司法腐败的毒瘤,提高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改变现行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定位。廉洁、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应有的本色,也是今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新期待[17]。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正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它要求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都应做到依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18],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法院审判的公开,不仅仅是审判结果的公开,审判过程、法律适用过程都应该公开化。通过审判活动的公开让民众更多地了解、参与审判,揭开法院判决的“神秘面纱”,减少民众对法院审判的猜疑和误解。同时也能更好起到法律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让他们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理性看待问题。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再现。说理简单、千篇一律、缺乏逻辑性、文字错误是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缺乏说服力的文书,大大影响了公正的司法形象。裁判文书改革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就是要通过对裁判文书规范制作的改革,增强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让司法公正成为能够再现、复制、传承的有形物。模棱两可、错漏百出的文书,只会让人感觉到裁判的不公甚至是枉法裁判,成为恶意渲染事态的佐证,这样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导致混乱状态的加剧。争议焦点明确、认定事实清楚、阐释法律准确、言语通俗易懂的文书能够最大限度地展示判决形成过程,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做到让当事人通过案件明辨事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普通纠纷借网络将矛盾扩大和尖锐化。
当然,判决结果不仅仅是要明辨是非,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的价值取向。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尽量选择和舆论认识与见解一致的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体现对“法律和传媒的双重尊重”[19],也是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双赢结果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网络舆论管理,以固舆论之本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想要通过舆论封锁来制止冲突产生及恶化在网络时代是绝对不可能的。有人把传统舆论媒体运作形象地比喻成为沙漏模式[20],政府部门、记者、编辑在瓶颈处“把关”,然后在传播给大众。而网络时代突破了这一传统,海量信息和网络传播的双向互动,使大众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任何人都能成为舆论的源头。网络空间的虚拟化、传播方式扩散化、舆论信息海量化、网络服务个性化都大大加强了控制难度。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利用网络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成为真正民意的代表,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实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
1、让正义的声音成为网络主流舆论的引导。
“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或过滤的作用,由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21]。大多数舆论人只是领袖意见的贩卖者,普通民众往往更倾向于选择权威性的信息。通过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疏导社会主要矛盾,以权威的言论及时帮助民众对事态的感性认识转为理性分析;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加强重点网站论坛正面声音的力度、速度和可信度;公开审判活动,让民众了解事情的全部真相、审判及判决形成的全部过程,并对相关法律适用进行阐明,让司法正义对社会舆论进行良性引导,同时又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网络舆论人的素质和舆论质量。
2、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监督,杜绝“舆论审判”现象。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舆论监督的加强,绝不意味着能够越俎代庖干涉审判。新闻媒体作为第三方组织,独立于司法和权力机关存在,其言论往往更容易被民众采信,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因此,当媒体做出的结果与法庭审判的结果不相符时,往往会将降低公众对法律及司法机构的公信度。媒体的不适时、不适度的介入,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害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22]。因此,网络媒体应该严格遵循新闻报道忠于事实的基本原则,即使是法院审判确实存在错误,也不应以此为噱头大肆炒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英国《藐视法庭法》明文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地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
3、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却具有“人和性”和“社会性”的显著特征。因此网络舆论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网民的自我道德约束。很多冲突的产生都是因为舆论本身借监督之名被恶意利用,网络语言的不文明也催生了矛盾的尖锐化。在这一方面美国“以软为主的多元化控制手段” [23]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美国是互联网发展历史最悠久的国家,其对网络舆论的管理较之我国要成熟和完善,各大网站在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一套管理办法,例如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并接受网民针对违规信息的举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招募志愿者,对网络上的言论进行分级分地管理,有效制止有害信息和违法言论。
[1]参见秋风:《新民权运动:书写“中国人的权利”》,载于《商务周刊》,2004年第1期。
[2]参见刘李明、冯云翔:《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功能及其价值追问》,载于《学海》2006年第4期。
[3]孙志刚案:2003年初,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南方都市报》披露此事件后,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学者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后我国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相关人乔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李思怡案:2003年,李桂芳行窃被抓,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有一幼女独自在家,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其女李思怡在家中饿死。知情记者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稿,借助网络发文,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民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
[4]参见徐育:《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正和博弈》,载于《新华日报》2009年3月19日。
[5]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6]参见《失实网帖爆法院枉法判决——最牛法官:我比窦娥还冤》,载于《三峡晚报》2009年9月11日。
[7]泸州二奶继承案:2001年,黄某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情人张学英,并进行了公证。黄去世后,其妻拒绝将其遗产交付张。张遂提起诉讼,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论。法院判定遗嘱无效。二审维持原判。张金柱案:1997年,原郑州市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撞伤各一人,《大河报》率先报道这一案件,省领导要求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郑州市中院判处张金柱死刑。刘涌案: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8]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于《扬州日报》2009年7月17日。
[9]赵凤强、孙成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思辨》,载于《人民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3639
[10]【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
[12]池塘效应:一片池塘里有一片荷叶,第一天新长出两片,第二天新长出四片,第三天新长出八片,一直到第47天,池塘里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地方有荷叶,大部分水面还是空着的,到了第48天,荷叶就会掩盖半个池塘,仅仅又过了一天,荷叶就覆盖了整个池塘。荷叶的增长方式以几何级数增长而不是算数级数增长。
[13]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属于心理学范畴,晕轮效应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如果认知对象被标明是"好"的,他就会被"好"的光圈笼罩着,并被赋予一切好的品质;如果认知对象被标明是"坏"的,他就会被"坏"的光圈笼罩着,他所有的品质都会被认为是坏的。
[14]甲告诉乙他在路上看到一头驴被车撞倒,乙告诉丙一个女子被车撞倒,丙告诉丁一个好像有点胖女子被车撞倒,丁告诉戊有一孕妇被车撞倒,戊告诉已一孕妇被车撞倒,当场毙命,肇事司机逃逸。
[15]参见
[16]参见周天勇、吴辉:《攻坚:十七大后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载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68294/120979/120980/7189147.html。
[17]《人民法院改进措施保障司法廉洁》,载于《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1202/14562548490.shtml。
[18]参见安克明:《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综述:阳光审判魅力无限》,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7日。
[19]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17页。
[20]匡导球:《法德并重,能者导航——网络舆论管理初探》,载于《新闻战线》2007年第四期。
[22]张建新、翟新、方瑞红:《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与制约》,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5日。
[23]参见石萌萌:《美国网络舆论管理对我国的启示》,载于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1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