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网络舆论需要法律约束。美国法学家亨利.朱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威胁,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是法官了”。
[11]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对传媒介入审判采取许多限制措施,如果认为传媒的报道和评论会造成“明显而现实是危险”,可以向媒体发出裁定,令其在案件审结之前停止有关情况的报道和评论,也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裁定,禁止其向媒体作出带倾向性的陈述,防止舆论审判的发生。英国有专门的藐视法庭法,制止任何有损公平审理的意见。1982年在马德里召开的国际律师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专门有一章“新闻媒介、司法及法院”,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并非免除法官之公众责任,但媒介及其他组织应了解对法官过度的压力与司法独立有潜在的冲突。新闻对审判中案件足以影响其结果之刊登应予限制。”我国对此的研究没有深入进行,是否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采取:①设立藐视法庭罪;②法律规定网络报道和评论限制;③出现网络舆论审判危险的程序更新与延后;④建立不得评论制度。
[12]由于笔者没有具体研究,也只能提出这些法治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的制度,供专家研究,确定今后我国规制的一个方向。
三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引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BBS舆论传播的现实价值在于将媒体话语权的解放并延伸到大众。正因为这样,它的影响力日益扩大,而对于它的引导就相应地提上议程。BBS舆论经过合理引导之后,BBS将不会变成一个充斥随意的个人情绪发泄的非理性空间,完全可以成为健康有序的理性空间。在目前由官方主导的舆论调控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强调它与强势传统媒体的合作以把握舆论导向,是一个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是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及时公开应对不理性的网络舆论。我国目前被冠以“舆论审判”的所谓“舆论不理性”,其实并非真正的“舆论审判”,只不过是基于逻辑自洽性和常识对司法裁判的合理怀疑。在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及时公开,并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落到实处时,媒体的报道和网络舆论的跟进使大众对事实和公正结果“雾里看花”,造成一定意义上的舆论审判。因此,消除网络舆论审判不能仅仅规范网络、媒体,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司法公开上做足文章。更确切地说,只有在司法公开的前提下,舆论审判才会有现实的意义以及规范的必要,否则,单向度地苛责网络非但不能消除舆论审判,反倒使得网络及媒体对司法独立性本身是否藏污纳垢产生合理的怀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治的严重错位。
结语:
言论自由的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法院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司法独立对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排斥性,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如何在这种矛盾中找到最佳契合点,实现理想的平衡,使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不至于过头到形成舆论审判,司法对网络舆论的排斥和理由不过分,需要双方的克制、勇气和努力,以及法律制度的跟进,最终实现两种最基本价值的和平共处。
[1] 王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2] 埃德里.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报业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潮流的关系》,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 [3] 闵大洪:《网上舆论的形成及特点》,http//www.people.com.cn/gb/14677/21963/22062/1902444.html。 [4] 目前中国人口总数约为13.3亿,见中国人口信息网http://www.cpirc.org.cn/index.asp,2009年7月17日。另外,即使除去0~14岁的2.7亿人口以后,网民总数在中国人口总数中也仅占1/3左右。中国人口现状及年龄构成,见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zhuanti/zgrk/2008-04/14/content_14946722.html,2009年7月17日。 [5]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6] 埃里克·霍里:《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梁永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7] 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景跃进、张静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