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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波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6 | 5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是舆论的匿名性并导致信息的虚假
匿名性是BBS舆论传播区别于其他传播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其本质特征。在BBS舆论空间里,舆论主体的ID是虚拟的,其他人并不了解其真实身份,如现实生活中他的职业、性别、社会地位等等。在网络BBS中,一个人同时拥有一个ID身份,也可以拥有多个ID身份。目前我国的论坛注册无需身份证登记,任何人进入论坛中可以虚造自己的身份资料。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网民聚在BBS中对某一问题畅谈自己的观点看法,而不必担心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的差异。
网民身份的隐匿性使其没有道德的束缚,也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不受现实条件约束,因此讨论无所顾忌,表达网民自己真实或不真实的想法,并因此引起强烈的争论。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比如对杭州飙车案法庭上被告身份真实性的质疑、北京的纸包子案件等。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法院审判和法官个人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审判活动。而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而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
二是论坛管理者或版主无法对信息把关
网络BBS的把关相对于传统媒体严密的把关来说是松散的,它的“把关人”处于相对缺席的状态。虽然论坛的管理者和各版面版主承担着“把关人”的角色,但相对于传统媒体环境中强有力的“把关”,网络BBS把关是缺少权威和强制力的,效果甚微。没有实质的过滤筛选作用。论坛管理者有权利删除敏感性的帖子,版主可以封锁ID,但是一旦权利使用过当,容易引起网民的反感,从而导致BBS中网民的流失。因此,删与不删、封与不封实际上也是一场博弈。
三是舆论言语的情绪化
网络中的物象是虚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在网络上的议论是绝对自由的。网络为网络恶搞无意之中提供了一个平台,也是网络暴民的起源之地。每个网上都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与此同时,滥用网络监督,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五、法院审判的案件被网络舆论“审判”的几个重点
一是司法腐败现象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方面的例子毋庸讳言,也太多,不再赘述。问题是一些网络舆论不客观,主观臆断,任意猜测,进行人身攻击,出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问题比较普遍。
二是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为前提,但是多年以来,宪法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方方面面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影响司空见惯,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实际上,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案件背后大多有外界干预或“关系”的影响。人民群众和网民借助网络揭露、抨击这些“不速之客”成为网络舆论审判的主要方面之一。
三是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由于我们传统司法过程中对程序公正重视不够,舆论监督也将注意力放在了这些方面,比如对被告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制度落实不好、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破坏了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形象。
四是典型案件。典型案件既是传统媒体追踪的重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针对性强,辐射面广,能够引起网络媒体的兴趣。这类案件,主要有在一定区域内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直接侵害妇女儿童的恶性案件、有影响的经济和行政案件等。
六、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的关系处理
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民,因此,也具有以下特点:网民是社会群体中分化出来的新群体,与现实生活中的舆论主体也即民众发生交叉和重构;网民所表达的舆论不能视为全体民众的情绪、态度、意见;网民情绪、态度、意见的核心是社会政治态度;网民通过网络发表的言论成为引导和影响舆论的重要力量。[10]根据以上分析,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需要互动,才能对“言论自由”、“司法独立”两种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兼顾。
一是网络舆论需要自我约束。事实上,网络空间就是现实社会的现实反映。现实社会有的,网络空间也出现。所不同的是,如何进行BBS舆论调控又不影响舆论自由,是一个涉及技术、法律等诸多因素的难题。网络恶搞和网络暴民是一种“网络自由主义”的表现。很多人对于自由的理解并不恰当,他们认为自由就是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说过“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而一些人所认为的网络自由就是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表任何言论,他们把现实中的不满全部发泄在网络之中,把社会道德、伦理、法则统统丢在脑后。这完全可以看出,有一部分人的思想素质不是很高,或者不够高。网民在申请ID的时候所填写的网络协议大多没有仔细浏览,如何才能让广大的网民真正的接受网络社会上的协议?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引起网民的重视,使网民都能遵守网络协议,达到自治,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网络自治必定是一种自律行为,对于一些自制力差的网民,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的法律很不完善,由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立法速度则显得比较落后。但是我们必须尽快的缩短这个差距,保证互联网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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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