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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6 | 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重庆见面我就深刻地感觉到大伟兄长是一个深具忧患意识的法律人,同时也是一个具有深刻洞察力的法律人,以前读他的《北京往事》感觉如此,现在读他的《法治的细节》更是有如此感觉。大伟之所以具有大大超出当下中国法律人之处,也许与大伟兄长的个人经历有关。大伟兄长出生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早年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年轻时当兵,对中国基层人民的疾苦有深入的理解,尔后潜心研习法律三十多年,从重庆到北京,从北京到美国,又辗转世界各地,眼界开阔,心胸深沉,既有历史的深度,又有现实的厚度,因此所发之论,虽诙谐而深刻,纵俏皮而细腻,每每令我把玩不止。曾有意将大伟兄长文与时下某些“著名法学家”文两相比较,高低优劣立现,后者文多浅陋粗鄙,充满戾气,而大伟兄长文其理性何其清明,精神何其博大,窃思之,实乃自晚清沈家本变法以来我中华学子所作之最优美文字,故而我说“《法治的细节》一书一扫同类著作的枯燥乏味,融理论性、趣味性、可读性于一炉,是当下中国法律人写出的最美的文字”,谅非虚言也。
大伟兄长虽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法律人,不是一个以法律理论为业的人,但是因为他有着广博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不忘思考基础法律理论问题,因此,他对于法律理论的思考也许比我们这样一些所谓的理论法律人来更深刻。比如大伟兄长说:“直到今天,我们有很多学者并不愿意正视,也不愿意叙述甚至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所谓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所谓传统,是本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到现在还在承继和习用的东西。但是,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这些东西,在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五千多年的文化里(确切地讲,有考古证据的是三千多年)并不存在。”(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6-17页)又说:“在我们中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五千多年的文化里,大家实在无法寻觅到近现代法律制度这套东西。”(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50页)大伟兄长此两段论述乃一深刻洞见,而对于那些从事所谓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人来说真可以说是振聋发聩!对于那些试图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的人们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这意味着,法治中国对现代中国人来说,是一项全新的现代性事业,法治中国将与中国人之成为现代人一样成长。而与法治事业相伴而生的则是现代中国法学的建构。不管是作为制度的法治还是作为学术的法学,对中国人来说,都是历史上所没有的事情。因为只有中国人在成为现代人的历史性时刻才有所谓的“法治”与“法学”。这使我想到总有一些人试图用“法学”这一概念去建构“中国法学史”之虚妄(如何勤华先生煌煌三大卷《中国法学史》),正如用“法治”这一概念去构造“中国法治史”一样荒谬(如最近出版的李贵连先生的《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今天我们特别要虚心向西方现代法治发达的国家学习,这其实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相反,恰恰是中国人从古延绵至今的优良传统,须知虚心才是中国文化最内在的本色,因为惟虚心才能纳万物,惟虚心才能成大道。而那些抱残守缺的人,以为中国自古就有法治文明与法学思想的人,看起来他们固守着中国文化已有的成就,然而在我看来,他们恰恰正在丢失中国文化最内在的本色。所以大伟兄长此一提醒,真可谓醍醐灌顶,足以让我们时下许多人从睡梦中醒来。
另外,大伟兄长又指出,常常听到有人十分轻率地断言,现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不适用于中国国情,其中有人自信满满地要描绘一幅“中国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或者寻找一条“中国自主型法治进路”。大伟兄长因此认为:“其中的逻辑判断似乎是:现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是错的,而我们中国的国情是对的;需要改造和修理的是别人成功的经验,而不是我们不成功的国情。如果这些断言可以成立的话,我们大致需要耐心地期待未来的人类学、生物学和医学向世人证实: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中国人群(台湾、香港等境外国人不包括在内)与这个地球上的其他人类具有本质的不同,而且这种差别在未来不可能出现任何改变。”(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版,第65页)“到目前为止,在人类学、生物学、医学等方面都无法证明:中国大陆的人们与这个地球上的其他人类具有本质的不同。但吊诡的是,现代法治文明在欧美国家可以行得通,亚洲很多国家也可以行得通,同样是中国人的香港、台湾可以行得通,为什么我们中国大陆就行不通呢?再退一步说,我们今天或许行不通,是不是明天也行不通呢?或者说永远都有行不通呢?” (周大伟:《法治的细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34页)大伟兄长此一论说,则从一般人性的角度,批判了那种以为中国人之不同于西方人的论调,从而不仅为中国法治而且也为人类普遍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从根本说,中国法治只有从人类普遍法治的视角出来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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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