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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5 | 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网络反腐的蓬勃恰恰是制度反腐在某些领域缺失的写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的工作报告中显示,每年都查处大量的贪污腐败分子。如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但近些年来网络反腐却能独辟蹊径,开启反腐败的第二战场。如在2012年的网络反腐中,一块手表、一根皮带、一盒名烟、一个表情等,都成为重要的反腐线索。如《2012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当前网络反腐呈现专业化、常规化、娱乐化的发展趋势。较之于制度反腐,网络反腐的方式更为灵活多变,而且能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反腐败中来,更能够见微知著。因此,实现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对接,有利于我国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中纪委向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加强群众监督,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在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衔接过程中,要避免网络反腐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裹挟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多起。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我国实行的法院独立,法官并非是独立的。特别是在我国当下“维稳”背景下,法官承担着大量的“维稳”任务。“维稳”,顾名思义,就是维护社会稳定。而在网络社会中,躁动的网络社会一旦掀起熊熊“民意大火”,法官便成为扑灭这熊熊民意的排头兵。众怒不可犯,而且在“维稳”背景之下,司法判决极易被“网络民意”所胁迫。司法的这种退让虽然可以减缓社会舆论压力,但却动摇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基准,实属饮鸩止渴之举。因此,我们应当确立法官独立原则。当然,在解决“网络暴力”时,还有一些技术性的手段,如公开刑事司法进程、在网络上适时公开相关诉讼文书、强化辩方的程序参与、新闻媒体也不得对裁判结果进行预断等。

(三)网络反腐的保障——兼论报复性起诉规则的建立

网络反腐的有效运行,还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在传统的制度反腐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形屡见不鲜。网络反腐由于网络的广泛性,举报人和网民并不易被跟踪,打击报复的情形相对较少。但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推行,网络也不再是举报人的一把安全伞,针对举报人或新闻媒体的打击报复现象也逐渐增多起来。如西丰拘传记者案、彭水诗案、高唐网文案、志丹短信案等。由于此类案件增多,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2009年下发《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这些打击报复案件,虽然最终当事人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但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直接侵犯。


产生报复性起诉的原因存在多种,所以根治报复性起诉是项系统工程,如强化检察机关中立性、实现检察机关独立于地方行政机关、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上述改革都是宏观层面的改革,非一时一刻所能完成。除上述宏观方面的改革外,国外一些国家在处理这类打击报复时,建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来制约公诉权的滥用,这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报复性起诉规则源于美国,其后在一些国家中发展起来,如英国、日本等。报复性起诉,是指检察官基于“惩罚性”或“报复性”目的而提起的指控,即带有报复性动机的指控。那么何谓报复性动机呢?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报复性动机是指“由于被告人做了法律明确允许他做的事,例如对定罪提出上诉或者要求陪审团审判,检察官出于惩罚他的动机”,而提出了额外的或者更严重的指控。一旦检察官的报复性动机被法院确认,那么该项指控就因违背正当程序而被撤销,因为报复性起诉是对正当程序条款的“根本性违背”。[17]我国在借鉴该规则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其一,确立禁止报复性起诉规则的推定原则,对于报复性动机的证明实施推定规则。法院在审查检察机关的报复性动机时,并不需要有直接证明证明检察官存在报复性恶意,只要存在特定情况,法院就应推定检察官具有报复性恶意而适用报复性起诉规则。其二,应建立报复性起诉的制裁机制。只要法院认定为报复性起诉,案件就应该被撤销,而且不得再次就该案件重新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高通(1985—),山东淄博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

[1]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500~5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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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