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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网络反腐”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嫁接 2013年02月04日 15:21: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网络反腐”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嫁接

高通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近些年来,网络反腐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反腐具有举报方便、成本低廉以及不易为相关人员报复等特征,但网络反腐也有可能异化为“网络民意”裹挟司法,而且网络反腐本身也有可能落入运动式执法的窠臼。在网络反腐的定位上,网络反腐成为“草根民主”的试点。还应强化新闻监督的正能量,实现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有效对接。在网络反腐的保障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报复性起诉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其璀璨文化为世人所惊叹。但贪污腐败却如毒瘤一般深深嵌入了中华文明的体内,从未被根除过。从最早记载的西周“琱生送礼”,到春秋时期的大贪官羊舌鲋,到明清时期的刘瑾、和珅等,再到今日之李堂堂、黄瑶之辈,贪腐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社会。为了打击贪污腐败,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贪污腐败的查处工作,如尧设“诽谤之木”和“进善之旌”,舜设“敢谏之鼓”,禹专门设置了“纳言”机构,以收集官员贪污腐败的信息。建国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社会公众在打击贪污腐败中的作用,如195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指示强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是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等结合贪污腐败的最新动向,不断扩大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方式,在打击贪污腐败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不断走进大众生活,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网络民主”、“草根民主”等词汇不断映入民众眼帘。“网络监督”、“网络反腐”应运而生,并在诸多“大要案”中大显身手,将数名地方大员掀翻落马。由于网络在反腐败方面的巨大作用,“网络反腐”正在获得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支持,并最终获得了官方的承认。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考察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强调,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2]随后,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网络反腐对策,如湖南省株洲市《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虽然“网络反腐”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但“网络反腐”也存在着诸多弊端。正如中央党校林喆教授所言“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3],我们要理性考量“网络反腐”,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由于“反腐”的目标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对“网络反腐”这种新的“反腐”模式却还没有来得及作出反应,即便是刑事诉讼学界对这种“反腐”新模式也缺乏系统性研究,如网络反腐信息的定性、信息的收集与甄别等。所以,如何将“网络反腐”这种舆论监督嫁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以实现“网络反腐”的法制化,是我们当前研究“网络反腐”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网络反腐现状分析

网络反腐,是网络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的“草根民主”。如2009 年1月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进行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4]2009年10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也显示,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反腐,而网络曝光成为公众最愿意选择的参与渠道。[5]而且,网络反腐也却是如利剑一般把不少贪官污吏挑落下马。总的来说,较之于传统的反腐败方式,网络反腐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网络反腐具有举报方便、成本低廉以及不易为相关人员报复等特征。

我国历来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并构建了包括刑罚、行政处罚以及党纪等在内的一整套反腐机制。但因各种原因,传统的举报途径除经常被冻结而得不到有效处理外,举报人还可能会受到较严重的打击报复。首先,与传统举报途径不同,快捷的网络则可为举报人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监督渠道。举报人除了可以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发帖外,国家纪检监察部门也开设了信访举报网站甚至组建了专门的网络舆情队伍,专门负责收集网络上的反腐信息。这大大缩短了举报人举报的时间,也大大地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因此有“离中南海最近的是网络”的说法。其次,对举报人来说,网络反腐成本低廉。传统的举报模式下,举报人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书写、投递举报信,还要承受因反腐带来的社会成本,如家人的误解、社会的歧视等。最后,网络反腐可以有效保护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难点。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网络反腐由于其匿名性,举报人可以畅所欲言,而不必为权势或人情所干扰。

第二,网络反腐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引发“互联网民意”或媒体关注从而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与传统举报方式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不同,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主要借助于“互联网民意”或媒体的力量把“事情闹大”,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所以,在网络反腐的案例中,网络反腐的模式主要是“网民发帖——网友顶贴——形成热点——媒体追踪——事件放大——政府介入——真相大白”。[7]传统举报或上访方式中,举报人或上访人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其举报和上访效果也不甚明朗。如在信访体制中,信访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即信访后的结果是,除极少数案件被有关领导人批示外,绝大部分案件将会被转移给原来作出决定的机关。而且信访机关并非是一个争议解决机关,仅仅是一个协调机构,并不能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因此,上访人希望通过上访引起有关领导人重视的愿望并不能轻易达到。而在网络反腐模式中,通过借助互联网或新闻媒体,这一目的却实现起来较为容易。如在“躲猫猫”事件中,看守所内的一起死亡案件迅速成为网络的热点,云南官方要求网友组成调查团前往看守所调查。“躲猫猫”事件发生以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看守所问题,也给整个刑事诉讼法制带来深远影响。如看守所向社会开放的改革得以开启,《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得以最终获得实现。

由于网络反腐需要借助于“互联网民意”或媒体的力量,而且这种运作模式的主要手段是把“事情闹大”,所以网络反腐可能会存在一些弊端。首先,网络反腐的非理性。网络上的反腐言论往往只是一家之言,不仅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完全保证,而且公开的信息也可能是片面的、不全面的。加之当前较为严重的官民对立情绪,极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同情,是网络反腐陷入情绪化反腐的困境。如搜狐网一次关于“你根据什么发表评论”的调查显示:根据“内容”的占43%,根据“标题”的占31%,根据“上家评论”占21%,根据“其他”占5%。[8]其次,互联网民意可能为少数幕后推手所挟持,从而可能干扰司法独立。网络言论要想获得关注,就需要不断被跟帖、顶贴。由于个人精力的有限性,便诞生了旨在“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这部分人也被称为“网络水军”。当然在“网络水军”背后还有少数幕后推手的存在,这批人策划着整个网络推广活动。虽然有些“网络水军”也有自己的行为规范,但总体来说其行为出于失范状态,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网络黑社会”。一旦他们为利益集团所收买或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而发动“网络水军”,在很短事件内就可以引发所谓的“互联网民意”,甚至干扰司法独立审判。

第三,官方反腐论坛与门户网站论坛的不同命运显示网络反腐仍逃不出“运动式执法”的命运。

当前网络反腐的平台主要包括官方提供的平台和门户网站论坛两种,但这两种形式却呈现除完全不同的两种命运。首先,门户网站论坛的“火爆”。与官方网站的举报网站相比,门户网站论坛具有平等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举报人可以在网站论坛上自由发言,并实现网络交流。此外,由于门户网站的浏览量大,举报人更容易达到“把事情闹大”的客观效果,从而更容易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其次,官方反腐论坛的冷清。与门户网站论坛相比,官方反腐论坛更多的是一种信息搜集方式。如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站为例,该网站共分为四部分,即“我要举报”、“举报常识”、“我要留言”和“举报宣传周”,其中“我要举报”的功能主要是线索登记、收集等。官方网站论坛缺乏互动性是其网站冷清的重要原因。最后,官方反腐网站论坛的没落。虽然当下网络反腐的争论仍一浪高过一浪,但官方反腐网站论坛却渐渐远离公众视野。以株洲网络反腐论坛为例,2008年株洲市纪委出台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在湖南红网株洲论坛上建立了面向社会公开的“网络反腐中心”,在市纪委、监察局举办的“株洲廉政网”开辟举报信箱。株洲市纪委还作出承诺:“网民的投诉3天内受理,3个月内公布调查结果,凡受理的投诉都会公布结果。”鼎盛时期,株洲市纪委通过网络获得的材料远远超过通过举报信、电话等方式获得的线索。但自2009年7月以来,株洲市纪委信访室就不在其网络反腐平台上公布信访举报“结果反馈”,其网络反腐已经名存实亡。[9]此外,人民网的反腐平台——“反腐总动员”的论坛也已处于暂时升级而关闭中。所以,虽然当前网络反腐业已获得党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但官方反腐网站论坛的生命力却如此薄弱,无法实现当初设立该类网站的宏伟目标。

三、网络反腐的定位与保障

就在网络反腐不断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首肯的情况下,现实中的网络反腐却略显颓势。一些著名的网络反腐人士相继被调离岗位,反腐网络论坛也越发冷清。此外,近些年来越来越不易控制的“民意”加剧了一些专家学者对网络反腐的担心,不断撰文号召大家要理性对待网络言论。[10]总体来看,网络反腐在2008年、2009年达到高潮后一直在走下坡路。但如上文所述,虽然网络反腐存在一些弊端,但网络反腐的确为我国当前反腐败提供了一条有益思路。所以,我们应该扬其长避其短,使网络反腐能够切实发挥其本来作用。在解决网络反腐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网络反腐的地位问题,即我们该如何定位网络反腐。


(一)网络反腐被寄予了过多的“政治功能”或“政治期望”,网络反腐被理解为“草根民主”的试点


在网络反腐的定位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是网络政治的重要功能,网络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监督,网络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1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实质是一种舆论的监督等,[12]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是网民监督,实质是公民监督,[13]等等。总体来说,专家学者们大都将网络反腐定位为舆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说,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传媒形式,极大地改变了我国舆论监督的方式,也大大丰富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形式。网络在反腐败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被网络掀翻落马的“贪官污吏”不在少数。但笔者认为,当前网络反腐被赋予过多政治功能,网络反腐的根本性涵义已经不在于“反腐”,而在于“监督”。但“反腐”与“监督”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第一,“反腐”是“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监督”的涵义较广,不仅可以监督官员是否有腐败行为,还可以监督政府以及官员的行为是否不当,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反腐”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是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预防等。第二,两者主体不同。“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有权国家机关,还包括广大的社会公众;而“反腐”的主体则主要是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公众一般只能向有关机关提供腐败信息,不能为侦查、审判等诉讼行为。第三,两者运作模式不同。“监督”的实现手段比较多元,“民意审判”并不违背监督本质;但在“反腐”机制中,“民意审判”则威胁着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网络反腐定位的异化,或曰网络反腐的篡权,主要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不通畅。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人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其政治权利的实现,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利益表达权。但当前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不通畅,传统民意表达方式多为信访、举报、上访、媒体曝光、游行示威等,其危险大、成本高。[14]而网络由于其本身特征,成了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意愿的场所,因此也被成为草根式民主的平台。此时,恰逢网络反腐勃兴,长期积累的民意压力便伺机通过网络反腐这个平台释放出来。因此,网络反腐从一开始就被赋予过多的政治功能,其“反腐”的意思被淡化,而“监督”的职能则被放大。

网络反腐定位的模糊,带来诸多问题。第一,网络反腐定位的模糊,容易使网络成为少数人利用网络民意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工具。在众多批评网络反腐的文章中,网民的不理性、网络推手的挑拨是非以及网络民意的虚假性是最常见的。这种网络反腐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网络反腐定位不明导致的。由于网络反腐承担了过多的政治期望,其已经不仅仅是为有关机关提供腐败线索,而成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的重要方式,甚至成为社会公众审判“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等的“草根法庭”。加之呈现到“草根法庭”面前的证据并非是客观全面的,大部分证据来源于受害人的言论、新闻报道或网友发帖等。当“草根法庭”形成网络民意后,便会施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强迫其依网络民意进行审判。反腐败仅仅是社会公众监督政府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是专业性极强的一部分,如涉及到线索收集、证据调查等。如果将其等同于网络监督而“诉诸各种临时的民意,就等于我们取消船长和高级船员,把船上的一切决策让乘客去做,这实质上等于暴民统治。”[15]第二,网络反腐定位的模糊,是造成网络反腐无法逃脱“运动式执法”命运的重要原因。由于网络反腐一开始就被寄予过多的政治希望,网络反腐犹如一颗政治新星般迅速获得社会公众以及党和国家高层的认可。但一旦社会公众的各种诉求无法获得实现,围绕在网络反腐周围的热情就会快速退却,转而寻求其他可以宣泄的途径。随着近两年来政府处理网络民意能力的加强,网络民意越来越朝向理性的道路发展,“把事情闹大”的网络反腐模式越来越不容易实现。因此,如何避免网络反腐陷入“运动式执法”的窠臼,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强化新闻监督的正能量,实现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有效对接

反腐败机制是一套国家的正式法律机制,有着法定的启动、实现和执行机制。虽然网络反腐或新闻监督在本质上就是扩大了腐败信息的来源,但网络反腐却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或自己言论权利的极大关注。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的保障。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当下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公民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参与和决定重大社会事务时,普通公民似乎并无太多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为社会所知悉,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则成为表达自己意见的唯一渠道。因此,网络舆情自从诞生以来就愈发蓬勃。如《2012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指出,2012年网络舆情事件不仅呈高发趋势,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尤其是对民生新闻、时政新闻和体育新闻的关注上升。随着网络与反腐、政治互动性的增强,对网络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如网络反腐中的诽谤问题、诬告问题等。这一问题涉及到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界限,以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对这一问题,国内法院也有多起判例,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唐季礼诉《成都商报》等媒体案”等。较之于国内相关案件,国外还有一起涉及到媒体监督的著名案件,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多数人判决意见指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此后欧洲人权法院也针对新闻自由作出一项判决,指出“新闻自由为公众对政治领袖示意或表态提供了最佳途径……政治家接受批评时应抱有的胸怀,应当比普通个人更加宽广。与后者相比,前者的言行应受到记者、公正更严格的检视,他必须表现出更大的宽容。”[16]因此,网络反腐中的举报不实或报道不实情形,除举报人或报道人恶意造假外,这些都应当属于社会或公众人物容忍的范围。

网络反腐的蓬勃恰恰是制度反腐在某些领域缺失的写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的工作报告中显示,每年都查处大量的贪污腐败分子。如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但近些年来网络反腐却能独辟蹊径,开启反腐败的第二战场。如在2012年的网络反腐中,一块手表、一根皮带、一盒名烟、一个表情等,都成为重要的反腐线索。如《2012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当前网络反腐呈现专业化、常规化、娱乐化的发展趋势。较之于制度反腐,网络反腐的方式更为灵活多变,而且能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反腐败中来,更能够见微知著。因此,实现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对接,有利于我国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中纪委向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加强群众监督,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在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衔接过程中,要避免网络反腐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裹挟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多起。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我国实行的法院独立,法官并非是独立的。特别是在我国当下“维稳”背景下,法官承担着大量的“维稳”任务。“维稳”,顾名思义,就是维护社会稳定。而在网络社会中,躁动的网络社会一旦掀起熊熊“民意大火”,法官便成为扑灭这熊熊民意的排头兵。众怒不可犯,而且在“维稳”背景之下,司法判决极易被“网络民意”所胁迫。司法的这种退让虽然可以减缓社会舆论压力,但却动摇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基准,实属饮鸩止渴之举。因此,我们应当确立法官独立原则。当然,在解决“网络暴力”时,还有一些技术性的手段,如公开刑事司法进程、在网络上适时公开相关诉讼文书、强化辩方的程序参与、新闻媒体也不得对裁判结果进行预断等。

(三)网络反腐的保障——兼论报复性起诉规则的建立

网络反腐的有效运行,还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在传统的制度反腐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形屡见不鲜。网络反腐由于网络的广泛性,举报人和网民并不易被跟踪,打击报复的情形相对较少。但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推行,网络也不再是举报人的一把安全伞,针对举报人或新闻媒体的打击报复现象也逐渐增多起来。如西丰拘传记者案、彭水诗案、高唐网文案、志丹短信案等。由于此类案件增多,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2009年下发《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这些打击报复案件,虽然最终当事人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但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直接侵犯。


产生报复性起诉的原因存在多种,所以根治报复性起诉是项系统工程,如强化检察机关中立性、实现检察机关独立于地方行政机关、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上述改革都是宏观层面的改革,非一时一刻所能完成。除上述宏观方面的改革外,国外一些国家在处理这类打击报复时,建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来制约公诉权的滥用,这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报复性起诉规则源于美国,其后在一些国家中发展起来,如英国、日本等。报复性起诉,是指检察官基于“惩罚性”或“报复性”目的而提起的指控,即带有报复性动机的指控。那么何谓报复性动机呢?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报复性动机是指“由于被告人做了法律明确允许他做的事,例如对定罪提出上诉或者要求陪审团审判,检察官出于惩罚他的动机”,而提出了额外的或者更严重的指控。一旦检察官的报复性动机被法院确认,那么该项指控就因违背正当程序而被撤销,因为报复性起诉是对正当程序条款的“根本性违背”。[17]我国在借鉴该规则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其一,确立禁止报复性起诉规则的推定原则,对于报复性动机的证明实施推定规则。法院在审查检察机关的报复性动机时,并不需要有直接证明证明检察官存在报复性恶意,只要存在特定情况,法院就应推定检察官具有报复性恶意而适用报复性起诉规则。其二,应建立报复性起诉的制裁机制。只要法院认定为报复性起诉,案件就应该被撤销,而且不得再次就该案件重新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高通(1985—),山东淄博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

[1]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500~501页。
[2] 谭浩:《贺国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载《人民日报》2009年11月19日。
[3] 林喆:《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 应纳入法制化轨道》,载http://politics.people.com. cn/GB/1256247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9月6日。
[4] 程少华,傅丁根:《网络监督 蓬勃中呼唤规范》[N],人民日报,2009- 02- 03
[5] 黄冲:《不信腐败不除 95.8 的网友愿与腐败持久战》[N] .中国青年报, 2009- 10- 27.
[6] 杜萌:《最高检材料显示70%举报者曾遭打击报复》,载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2010-06/20/content_9993293.htm,访问时间2010年7月11日。
[7] 孙闻、裘立华:《年终盘点:网络反腐-嬗变2009》,载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09-12/24/content_12698304.htm,访问时间2010年12月13日。
[8] 转引自徐秀勇、杨嘉:《网络监督:成因、局限及政府应对》,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23页。
[9] 刘希平:《株洲网络反腐“遇冷”背后 没跳出运动式反腐的圈圈》,载http://fanfu.people.com.cn/GB/145746/1153473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13日。
[10] 如2010年6月7日至9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谁在左右公众的眼球·网络推手大起底》、《全国至少数千家网络推手公司“网誉”市场这样形成》等三篇文章揭秘“网络水军”,希望能引起社会对“网络水军”等网络推手的关注和深入思考。2010年11月5日《人民日报》再次刊发《警惕“网络水军”绑架网络民意》文章,号召大家理性对待网络言论等。
[11] 陶文昭:《网络监督三题》,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67页。
[12] 田湘波.网络反腐: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N].监察日报,2008-09-09.
[13] 李乾宝:《网络监督的法律特征》,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123页。
[14] 徐秀勇、杨嘉:《网络监督:成因、局限及政府应对》,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23页。
[15] Davos. 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of Cyberspace[J ]. Davas Switverlind ,9. Feb ,1996.p 158.

[16] 【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译者序、第302页。
[17] 高通:《美国禁止报复性起诉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 责任编辑: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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