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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5 | 4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网络反腐被寄予了过多的“政治功能”或“政治期望”,网络反腐被理解为“草根民主”的试点


在网络反腐的定位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是网络政治的重要功能,网络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监督,网络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1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实质是一种舆论的监督等,[12]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是网民监督,实质是公民监督,[13]等等。总体来说,专家学者们大都将网络反腐定位为舆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说,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传媒形式,极大地改变了我国舆论监督的方式,也大大丰富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形式。网络在反腐败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被网络掀翻落马的“贪官污吏”不在少数。但笔者认为,当前网络反腐被赋予过多政治功能,网络反腐的根本性涵义已经不在于“反腐”,而在于“监督”。但“反腐”与“监督”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第一,“反腐”是“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监督”的涵义较广,不仅可以监督官员是否有腐败行为,还可以监督政府以及官员的行为是否不当,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反腐”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是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预防等。第二,两者主体不同。“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有权国家机关,还包括广大的社会公众;而“反腐”的主体则主要是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公众一般只能向有关机关提供腐败信息,不能为侦查、审判等诉讼行为。第三,两者运作模式不同。“监督”的实现手段比较多元,“民意审判”并不违背监督本质;但在“反腐”机制中,“民意审判”则威胁着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网络反腐定位的异化,或曰网络反腐的篡权,主要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不通畅。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人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其政治权利的实现,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利益表达权。但当前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不通畅,传统民意表达方式多为信访、举报、上访、媒体曝光、游行示威等,其危险大、成本高。[14]而网络由于其本身特征,成了社会公众自由表达意愿的场所,因此也被成为草根式民主的平台。此时,恰逢网络反腐勃兴,长期积累的民意压力便伺机通过网络反腐这个平台释放出来。因此,网络反腐从一开始就被赋予过多的政治功能,其“反腐”的意思被淡化,而“监督”的职能则被放大。

网络反腐定位的模糊,带来诸多问题。第一,网络反腐定位的模糊,容易使网络成为少数人利用网络民意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工具。在众多批评网络反腐的文章中,网民的不理性、网络推手的挑拨是非以及网络民意的虚假性是最常见的。这种网络反腐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网络反腐定位不明导致的。由于网络反腐承担了过多的政治期望,其已经不仅仅是为有关机关提供腐败线索,而成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的重要方式,甚至成为社会公众审判“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等的“草根法庭”。加之呈现到“草根法庭”面前的证据并非是客观全面的,大部分证据来源于受害人的言论、新闻报道或网友发帖等。当“草根法庭”形成网络民意后,便会施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强迫其依网络民意进行审判。反腐败仅仅是社会公众监督政府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是专业性极强的一部分,如涉及到线索收集、证据调查等。如果将其等同于网络监督而“诉诸各种临时的民意,就等于我们取消船长和高级船员,把船上的一切决策让乘客去做,这实质上等于暴民统治。”[15]第二,网络反腐定位的模糊,是造成网络反腐无法逃脱“运动式执法”命运的重要原因。由于网络反腐一开始就被寄予过多的政治希望,网络反腐犹如一颗政治新星般迅速获得社会公众以及党和国家高层的认可。但一旦社会公众的各种诉求无法获得实现,围绕在网络反腐周围的热情就会快速退却,转而寻求其他可以宣泄的途径。随着近两年来政府处理网络民意能力的加强,网络民意越来越朝向理性的道路发展,“把事情闹大”的网络反腐模式越来越不容易实现。因此,如何避免网络反腐陷入“运动式执法”的窠臼,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强化新闻监督的正能量,实现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有效对接

反腐败机制是一套国家的正式法律机制,有着法定的启动、实现和执行机制。虽然网络反腐或新闻监督在本质上就是扩大了腐败信息的来源,但网络反腐却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或自己言论权利的极大关注。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各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的保障。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当下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公民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参与和决定重大社会事务时,普通公民似乎并无太多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为社会所知悉,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则成为表达自己意见的唯一渠道。因此,网络舆情自从诞生以来就愈发蓬勃。如《2012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指出,2012年网络舆情事件不仅呈高发趋势,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尤其是对民生新闻、时政新闻和体育新闻的关注上升。随着网络与反腐、政治互动性的增强,对网络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如网络反腐中的诽谤问题、诬告问题等。这一问题涉及到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界限,以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对这一问题,国内法院也有多起判例,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唐季礼诉《成都商报》等媒体案”等。较之于国内相关案件,国外还有一起涉及到媒体监督的著名案件,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多数人判决意见指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此后欧洲人权法院也针对新闻自由作出一项判决,指出“新闻自由为公众对政治领袖示意或表态提供了最佳途径……政治家接受批评时应抱有的胸怀,应当比普通个人更加宽广。与后者相比,前者的言行应受到记者、公正更严格的检视,他必须表现出更大的宽容。”[16]因此,网络反腐中的举报不实或报道不实情形,除举报人或报道人恶意造假外,这些都应当属于社会或公众人物容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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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