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实真的像《第一种危险》(并未夹杂感情倾向)所描述的这样, 那么,媒体舆论可能真要承担制造或者误导舆论、并以舆论干预司法的“罪责”了,甚至还有“陷害”的嫌疑;它已不再是新闻监督了,而是“变成了脱缰的烈马,以致肆意践踏公民权益”。 不过,我们撇开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定的“事实”不谈,而以双方都予以认同或者相同描述、并有相关讨论或者司法认定为佐证的“事实”出发,那么,一些问题似乎就会得到某种澄清:
其一,也许我们并不怀疑张金柱是一名优秀的干警和正直的好人,但张金柱在“8.4 ”事件中是否受到“陷害”、是否一直“走霉运”等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更重要的是,这些似乎都与张金柱案中的媒体舆论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金柱引起民众愤怒的更直接、更主要、更关键的原因,还是其在交通肇事过程中“见死不救”、“拖人逃逸”的恶劣表现。
其二,张金柱案中的一些媒体报道和评论有些过激和有失公允,这是事实。但其舆论监督的性质和作用还是主流。从各方披露事实情况看,《大河报》之所以在几天内只是连续追踪报道案件事实,直到第四天才将张金柱的名字公之于众,并非是出于某种炒作和故弄玄虚的目的,而主要是因为警方封锁消息,给记者吃了“闭门羹”。这令《大河报》更加想推动事件的透明化,“这使所有可能被‘攻破’的缝隙统统被封死;所有的黑箱操作统统失灵;各种可能的说情、利诱、胁迫等失去了机会。同时,报社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而《第一种危险》作者也承认,“《大河报》第一篇报道的处理,使一切再有权势的人物对此也不能没有顾忌。”事发第二天记者暗访已经知道肇事者是张金柱,张金柱女儿也说告诉了记者是其父张金柱。那么,《大河报》为什么还是没有在后续报道中公布张金柱的名字,时任《大河报》副主编的马云龙这样解释道:报社知道是张金柱后,就跟郑州市公安局通了气,希望第二篇报道的时候,“郑州市公安局能有个主动的做法”,同时“也给他们一个台阶”。
后来,河南省委领导看到报道后作出了批示,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兼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当晚找到马云龙,说要在晚上12点前对张金柱进行刑事拘留,请马云龙作为新闻界代表到场监督。到了晚上11点的时候,忽然又打电话来说张金柱心脏病发作在医院抢救,家属跪求,民警下不了手,副厅长问马云龙:老马,你看怎么办?马云龙回答:你们平时执行任务遇到这种情况按常规该怎么办?他们就研究了一下,到晚上11点50分许,把张金柱从医院拉出来关进了看守所。 这一过程表明,《大河报》的舆论监督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迫使公安机关把事件公开化处理。同时也表明,《大河报》的舆论监督还是有所顾忌和比较谨慎的,至少要给公安机关点“面子”和“台阶”,而不敢“肆意妄为”,或许这还是一条“潜规则”。而且,为了“怕群众误解”,避免“影响公安整体形象”,马云龙还在《大河报》上写了一篇评论《再呼公安万岁》。
至于张金柱面对焦点访谈的记者,是否说了“俺15岁当兵,革命30多年,就为这点儿小事,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这句话,它是“栽赃”还是“事实”,我们则无从考证。但是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即正是焦点访谈的报道,才会有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的迅速反应(发布系列处理决定)、以及司法程序的快速启动。对此有学者这样分析道:“显然,如果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大不了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最坏也不过是判个缓刑。种种迹象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趋势: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还有人向苏东海发出威胁,连报道该事件的记者也接连接到恫吓电话。很多目击者三缄其口,怕受报复。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直到《焦点访谈》披露后,案件才有了重大转机。可以说,记者介入不仅阻止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可能,而且将此事扩大化了。” 而从《第一种危险》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处理事故的交警为了“帮助”张金柱和“保护警察形象”,在笔录上“把酒醉驾驶的文字抹去了”,也未对他进行酒精检测,这反而“坑了张金柱”(清醒状态下“拖人逃逸”就更说明张金柱是故意伤害);张金柱在法庭上陈述的“行车路线”也是事故以后“让自己的女婿亲自到现场勘察后告诉他的,还有处理事故的交警同志一点点给他讲的”;张金柱驾驶的肇事车辆是“他人借给张金柱使用的”,其豫A—54010也为假行车证……这些事实、这字里行间不都在说明张金柱的特权身份和一直受到的“特殊关照”吗?如果不是一位局长,而是普通百姓,交警会给他“抹去”酒驾笔录吗?会给他“一点点讲”行车路线吗?答案不言自明。这就意味着,媒体在张金柱案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揭穿“暗箱操作”、使之不得不公开化的舆论监督作用,并非是意在误导舆论或者恶意炒作,尽管当时的这些舆论监督有些非理性的成分。
三、张金柱到底“栽在了谁的手上”?
我们说张金柱案中媒体发挥了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了司法程序的启动和公开处理,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赞成对张金柱的激情民愤;我们自然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对它进行必要的学术讨论。客观地说,张金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确实比较恶劣,然而,张金柱最后被判死刑也确实有些量刑过重了。 以致于在后来的争论中有质疑、有反思、有同情、某种程度上还有点“问责”的味道。我们这里不想去探讨具体的刑法适用问题,而是要考察一下张金柱到底“栽在了谁的手上”?是谁“杀”了张金柱? 《第一种危险》的说法是,媒体的不断报道鼓动起了民众的情绪,点燃了怒火,让人们把对公安战线的不满发泄到了张金柱身上,“而被这种强大力量笼罩的张金柱此时已是俎上之肉,即使他活着也已经死了。在郑州,张金柱是一个不经审判就可以枪毙的人。杀了张金柱以谢国人、以平民愤、以慰民情、以解民冤。早点杀,赶在春节之前,大家还可以过一个祥和安宁的春节。” “很显然,焦点访谈也和社会舆论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一样的心理。” 这样就影响了司法审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确实写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据说张金柱在被执行死刑前也曾哀叹道:“我栽在了记者的手上”。而此后,张金柱案就走进大学课堂,成为“新闻杀人”、“舆论杀人”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