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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5 | 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面对《第一种危险》的这种“指控”,马云龙感觉很冤枉和憋气,并斥之为是“欲加之罪”,他要为中国可怜的新闻自由辩护。他说:“张金柱案及后来的孙志刚案、瓮安事件等,有一种内在的联系,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进步,媒体以一种独立报道的姿态,开始关注民生,监督公权力。这是一种良性的发展。我们已经挤开了一条门缝。但仍然站在十字路口。” 当时《大河报》对张金柱案的追问,正是出于一种深度报道的使命和责任,而不是想误导舆论,更不是针对张金柱本人。因此,当张金柱被宣判死刑的时候,第一个站出来反对死刑的恰是马云龙。在法院宣判的当天下午,马云龙和江华(最初赴肇事现场采访的《大河报》记者)就写了一份紧急内参《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 第二天分别发给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河南省相关部门,而“当地最大的报社和新华社都对这个死刑提出疑义。” 这说明,媒体报道并非像《第一种危险》所说的那样:“在和平时期,笔杆子起决定性作用,谁拥有新闻舆论的主导权,谁就能获得主动权,就能办自己想办的事。”这些媒体人在写作和报道中可能会掺杂有某些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感(比如痛恨腐败、藐视权贵、质疑公安等),但是从这个过程看,他们并没有置张金柱于死地的目的,而更多地是让张金柱受到应有的、甚至是严厉的惩罚。因此说,不能武断地说是“媒体杀了张金柱”,否则,将会以这一想象的“舆论杀人”罪名来扼杀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这正是专制权力所期望的。 


很多报道都说张金柱在临刑前哀叹:“我栽在了记者的手上”。但是,在《第一种危险》中我们却看到了这样的场景:张金柱接到死刑判决后,甚是吃惊,他对看守所所长说:“这样判我公道吗?明明是交通肇事,硬往故意伤害上扯,不就是有人想毙我嘛,不就是挨一颗枪子儿么!”“我心里很清楚,以前在分局当局长时,得罪了不少人,这些人想利用这件事整我,他们不是在治我的罪,而是要我的命!”“我干公安,抓了多少人,办了多少案,怎么判、怎么量刑,我比谁都清楚。他们根本不是依法来判,而是通过新闻媒介造舆论,是想通过舆论要我的命!” 随后破口大骂。如果我们没有误解张金柱本意的话,“舆论杀人”还只是表面现象,也不是法律“杀”了他,那么,这背后是否还有更深层面的复杂隐情? 


张金柱出事那天晚上是跟厅局级位领导和腰缠万贯的企业家在一起喝酒的,但是,从案发到死刑宣判,他一直没有说出到底是跟那些人喝了酒,包括辩护律师多次引导他说出真相,他也没有说出来,司法机关对此也未作调查,而这是恰是张金柱是否醉酒、是否有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明。 而张金柱为了维护那天晚宴上的领导,“甚至忘记了自己的生命权利”,此时却没有别人站出来为他说话。这样看来,“在某种意义上,张金柱是自己选择了死亡。”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这背后的“潜规则”又隐喻着什么? 


然而,事实表明,《大河报》、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的报道,使得张金柱案持续发酵,进而导致从河南省委领导的关注、批示,上升到中央领导的关注、批示,张金柱案的司法判决就此已经预先定格了。对此,马云龙抱怨道:“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张金柱被判处了死刑,应是法制不健全所造就的遗憾,但绝不是新闻杀人。” “你说张金柱是被新闻杀死的还是被中国那种非法治状态杀死的?怎么能把这个事情扣到中国的新闻界头上面?怎么能在中国的新闻自由还没有起码的法律保障的时候,连个新闻法都没有的时候,你又给中国新闻加上一个新闻杀人的帽子?” 而张金柱的辩护律师田永卫也表示:“‘舆论杀人’还不是主要的,关键是‘法外施刑’。” 


还有人认为是媒体舆论、激情民愤、权力钦定等等因素,也即“方方面面的力量包括张本人‘合谋’杀死了张金柱。” 但事实上,这些都只是一些助推因素,最关键的还是司法体制因素,以及媒体舆论介入司法过程的特殊路径。从根本上说,不能因为张金柱案的“量刑过重”,就简单、直观地得出“媒体审判”、“舆论杀人”的结论,更不能对媒体舆论进行诟病并进而否定舆论监督的意义和功能。即使张金柱案存在着某种“危险”的话,那么这种“危险”也并非媒体舆论本身所致,而是政治运行系统指挥司法过程的“政治合法性”要求所致。 


四、纷争背后的反思 


司法独立是当代法治的一条“帝王”原则,但任何国家的司法过程却都难免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西方国家也不例外。然而,在当下中国,这种情况则更显突出,诸如刘涌案、邓玉娇案、张金柱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许霆案、李庄案、药家鑫案、吴英案等等,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一起甚至是几起舆论高度关注、群情激昂、反响重大的案件。这种情况在国外是十分罕见的,学者们也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进行了见仁见智的深入讨论。但通过重拾“张金柱案”,似乎还有多的认识和反思。 


其一,媒体舆论本身并不能以“危险”或“忠诚”来简单定性。在近年来一些重大的舆情案件中,人们往往不是出于法律意识和法律判断,而更多地是出于道德、政治立场、或者随机性的情绪宣泄来对案件进行猜测、评论和质疑,形成了强力的“舆论审判”、“舆论干预”之势。于是,人们才意识到是不是有一种“大民主”的危险,是不是威胁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而另外一些人则捍卫新闻自由,并称舆论批评为“第二种忠诚”。但事实上,这些忽略当下中国体制背景的化约式争论和定性都难免有些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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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