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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5 | 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马长山--媒体介入司法之“危险”与“忠诚”争议的背后——重拾张金柱案 2014年02月28日 15:21: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媒体介入司法之“危险”与“忠诚”争议的背后——重拾张金柱案 


马长山 


【摘 要】媒体与司法是一个近年来常常谈起的话题,而十余年来围绕“张金柱案”的争论也时续时断。对该案后续争论的反思与检省表明,舆论监督既不是一种“危险”,也不是一种“忠诚”,而是一种权利,即便它会出现“危险”,也并非它本身所致,更多地源于一种体制性、制度性的变异。因此,深化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才是建立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 监督舆论;舆论审判;司法过程;法治思维 


曾经轰动全国的“张金柱案”已经过去整整15年了,然而,经过岁月的沉淀、冷却和反思,特别是一些案件“真相”或者“事实”的相继披露,使得人们开始从当年一片愤怒的“杀”声,转向了更理性、更平和、更深刻的讨论和检省,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把张金柱案当成“媒体杀人”的典型,相反有人则把它看作是“舆论监督”范例。而事实上,这些巨大争议都只是表面的问题,而更深层、更根本的问题则被遮蔽了。而本文试图通过重拾“张金柱案”,来获得媒体与司法之间时至今日都难以回避的某些反思与警醒。 


一、是“第一种危险”,还是“第二种忠诚”? 


应当说,张金柱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发展过程却不那么简单了。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许,晚宴后的张金柱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54010的白色佳美轿车,在郑州市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撞上了横过马路的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及其子苏磊。苏磊被撞腾空后又撞到汽车挡风玻璃和上端铁框处,而后摔落在地。苏东海连同苏磊所骑自行车卡在汽车左底部。此时,张金柱不顾群众呼喊和伸手示意停车,仍驾车拖卡着苏东海及自行车仓皇逃逸达1500米,后被追赶上来的车辆堵截后才被迫停车。被害人苏磊被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害人苏东海因撞击、拖拉等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有位当场目击的读者给《大河报》打电话报告这起事故,当时正值夜班的《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立即派记者江华前去现场采访,记者发现交警到场后给肇事司机敬个礼,并说:“哎哟,张局长,是你啊。”随后就把这辆事故车拉到了交警队事故科的院子里,所有记者都遭到了“闭门羹”。这不仅引起了记者们的不满,也激发了记者“揭穿黑幕”的使命感。 


第二天,即1997年8月25日,《大河报》就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的报道,报道之下又编发了评论,评论指出:“现在,还不知开车的是何等人物,能坐‘皇冠’,想必有点来头。但不管你有多大来头,如此行径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和舆论的谴责。请记者务必追踪调查一下,将此车此人的‘来头’公之于众,让他在太阳底下亮亮相!” 这一报道立即激起了民众的愤怒情绪,并迅速蔓延,人们在急切地猜想、追问这个人到底是谁?是什么来头? 


第三天,即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又推出了《千夫怒指肇事者 此人身份待核实——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一》的报道,河南省委领导看到《大河报》的报道后作出重要批示,郑州市委和郑州公安局迅速行动,当晚23时50分许,张金柱被20名警察从医院押进看守所拘留。 


第四天,即8月27日,《大河报》才在报道中公布了肇事者是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此时,舆论一下沸腾了,张金柱成了万夫所指的对象。一周后,河南媒体、《南方周末》等也相继跟进报道、关注和评论,官方的回应一直是“此案正在审理中”。直到10月13日晚,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又对张金柱案进行了聚焦报道,并以张金柱说“俺15岁当兵,革命30多年,就为这点儿小事,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为开场白。此报道一出,全国都震怒了,对张金柱可谓“杀”声四起!特别是在当时人们对公安队伍的腐败现象已经颇有积怨的时候。三天后,即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领导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 紧接着,10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作出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这无疑是个重大转折。 


如果张金柱不是那样一个特殊身份,如果当时交警队能够及时公布肇事者身份,如果没有媒体的连续追踪报道和追问评论,也许这起案件就只是一个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然而,本案的特定元素则决定了它变成轰动全国、惊动高层的重大案件,也正因此,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金柱不服,提出上诉。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金柱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核准张金柱死刑。10天后,张金柱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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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