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也会有一些重大的引起公众质疑的舆情案件,但他们基本都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很少扩张到道德、政治层面,尤其是很少扩张到制度问题上,因此,其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也没有太多所谓“舆论审判”、“舆论杀人”、“第一种危险”之争。而中国则不同,由于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发展、民众权益诉求渠道不畅、司法民主化程度不高、司法不能独立等因素的影响,民众的积怨往往是有意或无意地寻求通过对与自己有关或者无关的重大案件的关注、质疑来得到某种宣泄。这样,舆论关注的案件往往很快就超出该案件本身,使得案件成为某类社会问题、某类矛盾冲突之“诟病”的典型。 这种情况带来的“危险”也好、“忠诚”也好,其实都不是它自身的问题,而是制度机制和整体环境使然,是一种体制性、制度性的变异。换句话说,如果有畅通的民主表达渠道、有独立运行的司法机制、有良好的权利保护环境,民众就不会有那么多积怨,也不会借助司法个案来发泄这些积怨;同样就不会有、也不该有那么多基于“民意向背”的“领导批示”来指挥司法办案;司法机关自然也就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处理案件和回应民众质疑。而从“张金柱案”的整个发展过程看,即使是“积怨发泄”的媒体舆论,它也只是起到了一种评价性的压力作用,而真正干预司法过程、并促成案件结果的则是“领导批示”。更何况,民众的这种发泄和表达恰是滞后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积压”了他们的正当权利诉求而形成的。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把这种状态下形成的复杂问题,表面化地归结到媒体舆论身上,也不能简单地指责它是“第一种危险”、“舆论审判”或者“多数暴政”,否则,就不仅会扼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也会遮蔽导致正常的舆论监督却发生某种变异的深层问题。
其二,媒体舆论对司法的批评质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与“危险”论相反,也有人主张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但把对媒体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以及对司法的批评质疑比喻为“第二种忠诚”,则未必恰当。因为这种“忠诚”难免带有“谏言诤臣”的悲壮色彩。也就是说,媒体舆论的追问披露、批评质疑等等并不是一种规劝,而应当是一种监督权利,尽管它是公权力、甚至包括司法权在内都不太喜欢的权利。因为,“法官们并不享有牧师们那种远离尘嚣的特权。法律给予法官和法庭‘免受批评的权力并不比给予其他人和机构大’。” 可见,尊重法律并不等于没有对法律的批评。而西方司法也已从注重维护法官的尊严走向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从试图对媒体进行“封口”走向约束自身的谨言慎行、从拒斥报道评论走向接受舆论批评、从司法权威主义走向宽容平衡精神,这也是当今世界司法民主化的主流趋势。 因此,这就要求对舆论质疑和批评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即便是公共舆论带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道德价值判断或者偏激的情绪宣泄,公权力和司法机关都应予以宽容对待和自我克制。至于媒体舆论可能对公正审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则应通过健全制度来予以化解和排除(如更审判地点、延期审理、对陪审员采取回避和隔离措施、重组陪审团等方式来处理)。
就“张金柱案”而言,如果没有媒体舆论的批评质疑,那么,很可能就会发生人们所担心的张金柱“大化小、小化了”的“摆平”。如前所述,处理事故的交警确实为张金柱提供了“帮助”张金柱,并在笔录上“把酒醉驾驶的文字抹去了”,而张金柱在法庭上陈述的“行车路线”也是事故以后“自己的女婿亲自到现场勘察后告诉他的,还有处理事故的交警同志一点点给他讲的”等等,这些就表明,如果不是媒体穷追不舍、持续放大,那么,“张金柱案”中是否有更多的“暗箱操作”、苏东海父子会有何种结局,这不能不说是个疑问。我们也不知道,还有多少类似的、甚至比这更重大的事件,因并没有被媒体舆论所发现和关注,也就无声无息地按照“常规”发展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是法治进程中的一种重要社会推进力量。至于媒体舆论后来如何转化成“洪水猛兽”,特别是像“张金柱案”中出现的那种“法外用刑”、“借命一用”的不正常情况,那并不是媒体舆论本身的问题,而是政治体制借助并放大了媒体舆论的力量,这需要通过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予以解决,并按照法治的原则和逻辑来进行。也就是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才是建立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根本出路。
其三,摒弃“领导批示”的司法干预,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施政方式。早在2002年的“两会”上,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后任司法部副部长的范方平代表就直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一起经济案件,竟有15位自认为“有权说话”的领导做出批示。可想而知,批示的内容和意见大相径庭,让法院左右为难,而“这种现象在两院尤其是法院,可以说是司空见惯”。 可见,“领导批示”干预司法,并不是一个个别现象,也不是一个个人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制度性的问题。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和持续,一方面是由于集权领导、长官意志的传统体制和文化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施政方式和领导习惯,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的统治阶级意识论、工具论在作祟,还有一方面就是受党政领导管控的“政法化”司法体制所致。如果这种体制痼疾不除,就算不是这个领导,也还会有下一个领导“批示”;就算被“法外用刑”的不是“张金柱”,也还有“王金柱”、“李金柱”、“赵金柱”,其后果可想而知,法治进程也不言自明。然而,这种状态毕竟会越来越步入危机、难以为继。党的十八大就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意味着党和国家意欲突破这些困境,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而要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从摒弃“领导批示”干预司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