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闻舆论监督更趋深化
随着受众媒介意识的增强和传媒素养的提高,以及传媒新技术的发展,舆 论监督的方式及内容都在不断地深化,舆论监督的主体也从单一走向多元。舆论 即民意,舆论监督就是民众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律的保护下,对社会权力、公 共政策进行评价与监控。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 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 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健全的舆论监督是政治上的 防腐剂,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是道德的审判台。 开放的舆论导致民智活跃,精神解放;拓宽与强化舆论监督,就是要打破 精神奴役,使全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作为言论自由重要标尺的舆论监督则必然 要强化其应有功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舆论监督的先决条件是政治民主, 即政务活动公开,让人民大众直接参政议政。 传统媒介主要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而随 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尤其是舆论监督在形式和内容上 开始呈现出多样化和深化的趋势,舆论监督的主体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它不再是 单一的媒介本身,而是媒体、公众共同实施互动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方式也 从过去由媒介为主导发布讯息,转变为受众通过网络自主发布信息,形成网络舆 论,进而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互联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时效性强,具有交互性、容量大,可覆盖面积 广等特点。为了进一步深化舆论监督,我国的媒体应注重发展网络新闻事业,合 理疏导网络舆论的流变。互联网的出现不仅给媒介带来了技术上的突破性革命, 而且还给公民创造了一个自由、开放的话语空间。各种论坛、博客、微博,社交 网站等应运而生。 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匿名性,因此很多网友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表 达自己的观点。网络提供了一个“意见的自由市场”,许多观点可以在互联网络 上交汇;而且网络还可以实现部分监督功能,对于一些贪腐案件、暴力强拆,不 公平社会现象都可以通过网络爆料的形式引起网友的关注,进而演变为网络事 件,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但是,由于网络的不在场性,一部分网友在发表意见时,容易忽视新闻的 真实性等基本要素。他们仅凭个人的好恶发表看法,有时甚至歪曲事实,哗众取 宠,造成轰动,获得一种虚假的“满足感”。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也肆意利用网络 发表一些不当言论和不健康的信息,以此扰乱视听,进行一些非法的勾当。当然, 世界是多元的,我们千万不要“以面代点”:把一切都看作是“一片光明”,甚 至是“皆大欢喜”;我们更不能“以点代面”:把一丁点儿污点看作是“一片漆 黑”,甚至是“暗无天日”。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事求是! 网络的开放性势必带来双重的效应。对于网络上出现的不当言论,我们应 当予以积极的引导,而不是放任自流。当然,我们不能限制公众自由地发表意见, 不能剥夺他们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毕竟,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是每 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如何引导网络舆论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加强网络法规建设,对于那些违法分子予以惩罚。发挥媒体议程设置职能, 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同时,更要采取多重维护机制确保网络安全。 营造绿色的网络空间也需要每个公民切实的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大众需 要去学习必要的媒介知识,遵守网络道德和规范,自觉抵制不良言行,塑造健康 的网络生态环境。只有在大众与媒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新闻事业与世界大环 境接轨,在全球化语境下更有效地引导舆论,塑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络话 语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拓宽与强化舆论监督。同时,还须适时适度地把握舆论, 形成合力,造成声势,并使新闻传播的舆论监督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 化。
五、 新闻传播更趋法制化
立法的根本目的有二:一是保护,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二是限 制,限制极少数人的不法行为。以宪法为根本保障,加快新闻法建设,以切实保 护媒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新闻传播的人治彻底走向新闻传播的法治。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新闻报道在我国当今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 活中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由于新闻涉及方方面面,并且其本身所具有的时 效性、真实性、信息性等特点,它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行为准则等方 面都发挥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然而,随着近些年来“新闻官司”、“记者侵权” 等媒介案件的不断出现,更是将新闻立法问题置于风口浪尖。 很多媒体和业内人士都在不断呼吁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使媒体从业人员 的基本报道权、采访权、出版权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可是,我国至今还没 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保障媒体及记者的这些权益。 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一些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关报刊、广播、电视 的专门行政法规、规章。可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在牵涉到具体案件进行 审判和司法解释时,往往会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而导致记者、媒体的正当合法权 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1997 年4 月,新闻出版署就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2010 年发展规划》, 提出到2010 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 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可惜由于种种原因,时至今日我国 还没有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从理论上讲,这与我国的现实需要是不太 相符的。 诚然,在现阶段并不大赞成马上颁布我国新闻法,这是因为现时的我国 尚不太具备颁布新闻法的某些条件和氛围。国家法律一旦公布,就得令行禁止。 若颁布的法律无法施行,则等于“一纸空文”,对于我们国家和人民都是不利的。 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而新闻业作为一项与人民生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行业需要一部相应的法 律规范,不可能长期或者永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新闻立法非常重要,也很必 要,新闻无法则不能构成法治国家的全貌。 我国新闻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也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明确和规范媒介所 应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适时出台一部全国上下都遵守的新闻法来保障 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不要操之过急,操之过急反而误大事。我国尚未颁布新闻法, 这并不等于我国的新闻传播工作无法可依,我国至少还有宪法和多个部门法律在 新闻传播实践中引入旁佐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