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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路坤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2 | 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陈路坤--街头摄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 2014年03月07日 10:39: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街头摄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
——以自我决定权为预防机制
陈路坤

   【摘要】街头摄影师摄影创作最主要的方法之一,也是最易侵害拍摄对象人格权的方式。随着摄影事业越来越发达,摄影创作及发布越来越普遍,而由此引起的侵权现象也与日俱增。传统的人格权保护大部分都是通过事后的诉讼方式进行补救。而人格权遭遇侵害后,仅靠事后补救是难以使其恢复原状的。如何在侵害发生之前就进行预防,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通过自我决定权,对抗街头摄影引发的侵犯人格权的现象,是有效的预防途径之一。本文就此作为基本观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介绍街头摄影引发侵犯人格权现象的背景;第二部分,介绍自我决定权;第三部分,介绍街头摄影侵犯人格权的具体表现;第四部分,分析自我决定权对抗街头摄影侵犯人格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五部分,总结结论,提出存在问题。
【关键词】街头摄影;侵权;人格权;自我决定权
 
随着摄影领域数码时代的到来,数码相机、手机和MP4等影像记录工具越来越普及,每个公民都可以成为摄影师。2010年上半年,中国数码相机需求量达560万台,全年数码相机需求量超1200万台。街头摄影是摄影最重要的创作方法,包括专业领域的新闻摄影、纪实摄影,也包括业余爱好者或普通用户拍摄的留念照片。从摄影术诞生的那一天起,街头摄影作为一种重要的摄影类型它的发展就从没有停止过。
随着传媒领域“读图时代”的到来,图片成为传媒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越来越多的媒体需要摄影作品;无论是专业的摄影师还是业余的摄影爱好者,都找到了更多的公共平台展示自己的摄影作品。与此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图片博客、微博等方兴未艾,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个人化的无限制的作品发布平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摄影师。
因此,街头摄影引发的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由于摄影的直观可视性,摄影常常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目前,摄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现象屡屡发生,但规制不够完善。孙洋在其硕士论文《新闻摄影侵害隐私权研究》中,总结了我国常见的四种摄影侵害隐私权行为。王效海在其仅192页的的专著《摄影师法律实用手册》中,收集了近年国内涉及摄影侵权的诉讼达63件之多,其中近半数涉及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虽然现实中的侵权现象屡屡发生,但是相关法律规范和理论研究却比较少。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只能等危害结果出现之后,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公民的人格权是非常脆弱的“易碎品”,等危害结果发生之后,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也难以完全弥补。因此,如何在侵害发生之前就进行有效的预防,成为重要的议题。目前,如何在侵害结果产生之前,有效防止其发生方面,主要有两个路径:其一是通过将人格权转化为“信息公开权”式的财产性权利,然后应用保护财产权的方法加以保护;其二是通过基础性的人格权的方式进行对抗,即自我决定权,决定自己是否同意发布和自己身密切相关的图片信息。虽然两者并不矛盾,但是笔者更为倾向于在人格权的同一层面进行保护,应用自我决定权的方式,本文就此进行粗浅的论述。
一、自我决定权
自我决定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意志以发展人格为目的,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姓名等具体外在人格要素的控制与塑造的抽象人格权。自我决定权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即公开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作为人格权权能的抽象,都是抽象人格权的范畴,并且由它们作为抽象人格权的权利体系而与具体人格权的权利体系相对应,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构架。自我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于生命的自我决定
按照人格发展的理论, 生命的存在是为了人格的充分发展,生命的高贵在于其是人格发展的最根本的基础,如果生命的舍弃能够使人格得以升华,或者是为了实现被社会所尊崇的价值,权利人应当具有终结其生命的自我决定权。又如果生命的存在已不能促进人格的发展,反而有损于人格尊严时,有尊严的死亡是对于人的最大关怀,权利人终结其生命的自我决定就是正当的。
2.对于身体的自我决定
身体作为人格的重要载体,体现了人格的诸多特点,是人格的最明显的表现,身体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人人格的表征,为了人格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展天赋的能力,权利人按照其人格的追求去对于身体形态的适当改变应当认为是权利人的正当的自我决定。容貌形态作为人的身体的重要部分,权利人为发展其人格,展现其人格个性,可以利用现代医学手段进行适当改变。
在医疗活动中,为了治疗疾病,不得不对于身体的某些部分以及特征进行改变,而这些改变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而在医疗活动中,自我决定权得到最为广泛的体现,法学界对其研究也相应地比较深入,并形成了一些共识,主要表现为病人对针对自己身体进行的治疗具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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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