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街头摄影侵犯公民肖像权
关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我国法律只对肖像权做了某些禁止性规定,而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肖像的合理使用规定只能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手册中找到。立案手册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不认定侵害肖像权处理: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为了维护公民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为了司法活动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为了时事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了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肖像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空白,一些新闻侵害肖像权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这不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新闻媒体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来开展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也不利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司法判决。
肖像作品同时存在着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法律所调整的正是这种冲突关系。但是,肖像作品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两种权利的竞合,不同主体拥有不同的权利,两种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双方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充分尊重对方的权利,征得对方同意即双方相互许可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行使其著作权则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反之,如果肖像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行使其肖像权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此外,第三人使用肖像作品,必须同时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
笔者同意以上关于公民隐私权和肖像权及其保护的观点,这些观点为本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保护的相关措施一般都为事后追惩,而公民如何在被拍摄时就有意识有方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决定自己是否被拍摄,尚未进行论证。
三、自我决定权对街头摄影侵害公民人格权的对抗
笔者认为,自我决定权是适合在事前保护街头摄影对公民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犯的。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是保护的必要性,隐私权和肖像权是自我决定权所“决定”的范围;其二是保护的可能性,参照医疗行业的方法,公民对自己的隐私和肖像的发布具有事前“知情同意”的权利。
1.隐私权和肖像权属于自我决定权所“决定”的范围
隐私权是指“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隐私权兼具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双重特征,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隐私权行使的限制实质上是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或者权力的冲突,这是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焦点。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力)冲突的基本方法。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和具体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新闻报道中的肖像具有自己的特点,所以“新闻肖像与其他肖像不同,如无特别不利于肖像人的事由,肖像人不得主张肖像权。”新闻媒体在使用肖像的合理使用规定时,必须严格遵循肖像合理使用的条件,尊重肖像权人的权益,不能以肖像的合理使用为借口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
自我决定权包括对隐私和肖像的自我决定。首先,隐私常常是涉及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个人信息,或者是会影响到个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的发展与维护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即以此为基础的自我决定权。其次,肖像属于身体和健康状况的外在表征,与个人的身体和健康状况的发展和维护密不可分。再次,肖像和隐私的保护、使用和公布,理所当然应该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范围,属于自我决定权的权能之一。最后,自我决定权的不断扩展,将会包括公民具体的一般人格权的自我保护。
2.通过自我决定权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方法:“知情同意”原则
(1)“知情同意”的概念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在为患者实施诊疗行为之前, 须就准备实施的诊疗方案及其方式方法、可供选择的其他诊疗方案、不同诊疗方案的效果及风险等所有可能影响患者决定是否接受相关诊疗方案的情况, 向患者予以充分告知, 在此基础上获得患者同意的诊疗行为为具有正当性的合法专业行为,否则即可能构成专业过失行为。
(2)患者拒绝治疗权
患者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 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并拥有被告知他的拒绝行为的医学后果的权利 , 即承认患者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对治疗的知情拒绝也要求医生向患者说明一个患者为决定是否接受治疗而要求的信息, 包括建议方案的危险和好处、可以采取的其他选择方案及不进行治疗的后果。如医生未做到该项告知说明, 则可能承担渎职的责任。
(3)“知情同意”原则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 “知情同意”原则免除:①对患者已知事实(包括风险)的告知义务豁免。如果患者对告知内容已经知悉, 告知义务就失去了存在价值, 只要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医方即不再负担告知义务。②存在紧急情况时告知义务的豁免。③患者弃权。如果患者自愿放弃被告知的权利, 医生可以不告知, 但应告之其有被告之同意的权利。④公共利益。有的法律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医生不得将某些疾病告知患者, 如传染病或政府需要暂时封锁消息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