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家林业局获悉,当前,林木品种审定存在审定机制不完善、审定标准不统一、品种退出机制待明确等问题。
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没有明确提出其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导致有的育种者为了多报育种科研成果,或者为了假冒他人成果,将同一个品种,改变名称后在多地申请审定,出现一品多名,侵犯品种选育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该负责人透露,在品种审定工作中,还存在各地审定标准不统一,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审定的公平性、透明性与合理性等方面不够规范,个别试验数据不真实,未建立审定档案等问题。
此外,一些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推广、销售,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退出机制,部分已不适宜推广的品种仍在大量销售。
该负责人指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种子法》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下一步,各地在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中,要规范审定程序,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人员要提交该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结果;审定委员会要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对审定通过的品种包括审定意见,都要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条件的林木种苗企业,设立林木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经审定的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审定,向社会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逐步建立林木品种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