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
陈雪丽
【摘要】新闻传播法研究是近年来新闻界和法学界倍受关注的一个研究热点。2013年该领域的研究继续深入,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研究、新闻传播权利研究、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其他问题研究等五大方面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然而,这一年度关于采访权、评议权之类新闻权利的研究相对较少,存在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传播法;新闻法治建设;新闻传播权利;传媒与司法;网络侵权
新闻传播法研究是近年来新闻界和法学界倍受关注的一个研究热点。2013年该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就如何促进新闻和法律学科的沟通与融合而言,新闻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在新闻法治建设、新闻法制人才培养、实现新闻法教学与科研的融合等问题上作了深入研究。相关学者对新闻侵权纠纷的和解现象、媒体侵权诉讼中的法官造法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的研究丰富了新闻侵权研究的内容。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微博)侵犯版权问题和网络实名制问题在这一年引起了较多讨论,为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总体而言,2013年的研究基本上延续了往年的重大主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学界较少关注的命题,如从比较法角度对传媒销售活动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延展了中国新闻传播法研究的广度。
笔者以“新闻法”、“传播法”、“新闻权利”、“新闻侵权”、“传媒”与“司法”等作为关键词,对“中国期刊网”及其他相关信息渠道进行检索,收集到2013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的论文数百篇,并进行分类整理,将其归纳为新闻传播法治建设研究、新闻传播权利研究、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其他问题研究等五大方面,以期对2013年中国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点和特点进行简要回顾。
一、新闻法制建设研究
2013年初,以“法治中国、新闻法治”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在北京举办,会议讨论了“新闻人与法律人的对话——新闻思维与法律思维”等议题,与会专家指出,“加强新闻和法律学界的密切沟通与融合,能够使新闻监督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1]。就新闻与法律的融合的意义,会议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探讨如何促进新闻与法律的沟通与融合,推动新闻法治的进程,实现新闻与法律的双向合力,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2]。
然而,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相关人才的培养,促进新闻与法律的真正融合,关键还在于培养法律和新闻知识技能兼备的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的传媒法教育刚刚起步,这样的人才也很缺乏。张文祥、陈绚(2013)考察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著名高校传媒法教育及传媒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情况,分析了国内各高校的初步探索,指出我国传媒法教育存在培养规模小、培养理念不明确、培养模式单一、教学科研跟不上、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需要改进等问题。就如何推进新闻传播与法学两个学科教学科研融合,加快传媒法教学科研等学科建设,他们认为,国内高校应着眼建设法治国家、传媒强国、文化强国的大局,高起点、大手笔地筹划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和教学培养办法,在教学科研方面强强联手,找准定位,把传媒法当做一片教学科研的“蓝海”,把“传媒法”培育成新的教学科研强势品牌。[3]非常巧合的是,我国首家新闻传播与新闻法制协同创新中心于2013年8月在京成立,该中心便是通过大学、研究机构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大跨度整合互补性资源,协同对一些具有较强现实意义的科研课题进行调研,旨在构建新闻传播与新闻法制的高端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高地。这无疑是实现传媒法教学与科研相联系的重要平台,对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长远来看,中国要走向法治社会,完善新闻法制建设,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是必由之路。多年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呼声从未断过,对于新闻立法问题学者和业界同仁也颇有争议,有人担心新闻传播法会限制新闻媒体从业者的基本权利,也有人担心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乔新生(2013)指出,新闻传播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理顺新闻媒体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让新闻审查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新闻传播基本法不是限制和剥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新闻报道权的法律,而是规范新闻传播行业发展,维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权利的法律,因此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应尽快纳入议程。[4]林爱珺、王卓(2013)认为使新闻立法有实质性进展,当前必须要做好新闻政策法制化、媒介权利法制化和舆论监督法制化三个方面的工作。[5]
从2013年有关新闻法制建设的研究来看,新闻立法是对往年研究话题的延续,学术上的创新点不多。值得关注的是,研究者开始逐渐意识到并重视对新闻学与法学的学科融合、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传媒法教学与科研的联合等主题的探讨,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往年新闻法制建设研究的范畴。
二、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
传媒与司法问题的研究,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是2013年新闻传播法重点研究的对象之一。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伴随一个个司法个案而成为法学界和新闻界关注的热点。
李昌奎案件再审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典型案例,在2013年仍有学者就其在现实和理论两方面的重要意义进行深思。有学者指出,该案对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度”的把握和平衡上比较到位和规范,其舆论监督具有监督时机的适时性、监督内容的集中性、监督策略的析理性等特征,其对指导传媒舆论如何监督司法有着明显的示范意义。同时,该案在多方面展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独特价值,如:最大程度地促进司法公开,以最广大群众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建立互动程度高,信息反馈快的司法与公众对话机制,实现“二者的沟通与谅解”;利用一“网”打尽的独特优势,全面打造媒介融合互补的立体化司法监督平台。 [6]徐磊、张骏德(2013)的《从“吴英案”论司法独立和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一文对如何实现网络媒体依法报道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平衡作了探讨。[7]
传媒监督司法、介入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毋庸置疑,而且传媒支持舆论监督司法的功效通常是比较显著的。但是,舆论具有情绪化和非理性的特征,作为为公众代言的传媒应该在情感和理智之间恰当抉择,为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舆论提供支援,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充斥着个人情感的观点和议论表现出必要的离逸与隔离,彰显独立思考,防范功能变异。[8]此外,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是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也应采取辩证的思维理性对待网络舆论,做到既接受舆论监督、改进审判工作,又不被舆论左右、守住正义底线。[9]
一些学者分析了媒体或舆论审判产生的原因、表现和影响,并对其进行了批评;在我国,对媒体审判问题的认识出现了明显泛化的现象,有学者论述了泛化的表现;还有不少学者就如何平衡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提出了种种对策。
关于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探讨,2013年学界依然对具有轰动性的司法个案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且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网络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分析较往年要多一些,这与网络媒体的进一步发展有很大关系。
三、新闻传播权利研究
与2012年类似,新闻传播权利研究的成果依旧丰硕,并且重点突出,主要集中在著作权领域,其次是对知情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研究,有关采访权、匿名权、评论权、拒证权和肖像权等领域的研究则较少。新闻侵权研究多围绕个案展开,研究内容也较为丰富。
著作权(又称版权)问题在2013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就中国《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一词,有学者撰文对该概念进行了探疑,认为其备受争议的原因在于对《伯尔尼公约》的误读,并建议重新修订版权法时应回归《伯尔尼公约》的本源,把“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或“纯新闻”。[10]也有学者分析了新闻自由与版权的冲突,就如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指出,如果必须引用版权作品的表达以维护新闻自由,则媒体的使用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发表的新闻与该作品有密切联系;第二,如果不使用该作品,则媒体无法向公众详细地报道该新闻;第三,媒体的使用不得损害该作品的市场利益。[11]还有一些文章专门探讨网络(微博)侵犯版权的问题,留待网络传播法制问题研究部分再介绍。
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2013年学界较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程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权力为主导、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方式的制度规定,其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保障知情权。这导致了该条例在实践中难以起到预期的良好效果,因此,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必须转变视角,以保障知情权为基本价值取向,构建权利保障型的信息公开制度。[12]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问题历来受学界关注,2013年亦不例外。针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关系的利益冲突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应通过立法以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采取弱化保护,通过利益衡量使其弱于言论自由,以强化对公众人物的社会监督。[13]还有文章专门阐析了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依据,以及如何达成保护公众人物隐私与维护新闻自由价值本位之间平衡的问题。[14]
2013年有关新闻侵权研究的不少文章都是围绕个案展开的。如媒体对复旦投毒案的报道中,新闻媒体在犯罪嫌疑人未被起诉之前对其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公开报道,并选取其微博或QQ信息对外公开进行“围观”和过度联想等媒介行为,让嫌弃人的匿名利益丧失了其应有的重要性,是明显的侵权行为。[15]再如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中,电视媒体为节目嘉宾表达错误观点提供传播平台,使个人言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把公民可控的危害性言论变成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侵害了嘉宾的言论自由权。[16]
新闻侵权研究中,一些学者还对新闻侵权纠纷的和解现象、媒体侵权诉讼中的法官造法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刘海明(2013)考察了我国现有与媒体相关的版权纠纷诉讼案,提出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诉讼主体主要由媒体从业者以外的作者构成、新闻媒体是版权侵权的主体、撤诉和庭外调解的比例居高不下。对于媒体版权案件的撤诉和庭外调解,他指出,选择和解只对当事双方有利,而对公众并无教育警示意义,对打击版权侵权现象、维护《著作权法》的法律尊严和法律环境的建设并无裨益[17]。孙永兴、彭刚(2013)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法官“造法”及其功能评析》一文指出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广泛存在法官“造法”的现象,并从正反两方面对其功能作了阐释。[18]就发生在大众媒体上的侵权行为在赔偿时应该采取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一问题,魏永征(2013)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中增加了对其的论述。[19]
此外,就新闻侵权这个概念,魏永征在2013年10月26日北京举办的“变革中的新闻与传播:实践探索与理论构建”学术研讨会上指出:“新闻侵权”首先是由孙旭培和他的硕士生提出来的,这是一个学理层面的概念,还不能将其称为一个法律概念。
整体来看,学界对新闻传播权利研究的文章数量最多,领域最为集中。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研究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着重关注了现实中的前沿问题,并且一些论见拓展了新闻传播侵权研究的视域。
四、网络传播法制问题研究
与传统该媒体相比,网络赋予了普通大众更多的传播权利和自由,其多样化的传播形式与内容形态,呈现了诸多新的法律规制难点和盲点。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制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和研究。
网络侵犯版权和微博侵权问题是2013年研究中的热点。有文章专门讨论了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提出现行法对复杂的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还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根据不同侵权主体进行不同的规制。[20]亦有文章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研究,指出了我国版权立法上的漏洞,并提出一些减少网络侵权纠纷的办法,为避风港原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21]目前,微博侵权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日益凸显,亟需引起我们的关注,靖鸣、祁丽婷(2013)对微博侵权的六种主要类型作了分析,指出微博侵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并就如何解决微博侵权问题提出了建议。[22]转发作为微博作品最普遍的使用方式,有时也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未明示不得转发的情况下,使用人转发的情形符合“默示授权”的形成要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在微博作品著作权人明示拒绝转发的情况下,转发行为是否能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则要视转发是否形成了区别于原作的新作品而加以不同评判。[23]
2013年初,《当代传播》杂志围绕“网络实名制”问题组织了一次专门研讨。研讨文章对网络实名制在中国推出的政治经济背景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如何在具备条件的网络领域强制推行实名制以维护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如何解决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表达的冲突和在网络实名制下实现用户参与的自主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有学者提出网络实名制虽然是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和强调新闻界的社会责任感之名而提出,但随后即演化成对互联网进行规制的重要手段,其中包含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24]而且,网络实名制具有多元、宽容和强制性,因此,对不同网络领域和言论内容应有不同的要求,并非一律强制实名[25],政府还应承担保障公民网络匿名表达的义务[26],发动网络用户相互监督的自主管理策略能使网络空间得到净化[27]。
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科学健全的法律规范,王贵勤(2013)论述了我国新闻网络传播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在前期各项立法的基础上对信息网络传播单行立法,提高网络立法法律位阶。[28]
网络传播法制问题在2013年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按照传统的分类方法,以上许多讨论可以归入新闻传播权利研究、新闻法制建设研究等领域,在此单独列出,旨在根据网络传播的发展趋势作一探索。
五、其他问题研究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传媒生产活动的法律规制关注很多,而对传媒销售活动的法律规制关注较少,2013年有学者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卢家银(2013)的《中外传媒销售活动的法律规制比较》一文,从比较法的视域对我国传媒销售活动规制的发行、广告和竞争三大核心部分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权利保护,普遍体现了重制度而轻制度执行的问题,导致了行政力量对传媒销售的过多干预和对商业利益的畸形追求。因此,我国传媒业当下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规制传媒销售活动的成功经验,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完善我国的传媒销售活动法律体系。[29]
对国外新闻法制的研究和介绍对于我国了解和借鉴国外新闻法制规范状况作用重大,2013年学界有一些专门介绍国外新闻法制情况的文章。沈四宝、赵静晨(2013)撰文介绍了韩国的媒体仲裁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韩国媒体仲裁制度对我国仲裁制度专业化发展的启示以及我国如何有效应对媒体纠纷数量增长的难题。[30]陈力丹、崔绍轩(2013)考察了瑞典传媒履行监督职责的良好外部环境,并指出瑞典传媒同样存在如何平衡自身利益追求与履行传媒监督职责的问题。[31]赵均、张欣然(2013)对前苏联-俄罗斯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嬗变作了考察,从新闻出版管理分期、新闻出版宏观管理政策的沿革、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变化三个方面探讨了俄罗斯发生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嬗变的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32]
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与新闻传播法密切联系的一个领域,所以,在探讨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问题中,有必要给予其一定的关照。央视对糯康等四人死刑之前的情况进行直播,节目内容渲染暴力,除了媒体法律认识方面的模糊外,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33]在新闻传播伦理道德体系中,也有一些伦理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新闻传播界基本秩序能否存在,有学者提议,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有必要利用法律手段使最低限度的新闻传播伦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现新闻传播伦理最低伦理道德义务法律化。[34]
六、结语
通过对2013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梳理,我们发现在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研究、传媒与司法问题研究、新闻传播权利研究和网络传播法制研究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对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新闻法教学与科研融合、新闻侵权纠纷解决、传媒销售活动的法律规制等问题的探索是极具意义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新闻传播法制史的研究在这一年仍然相对薄弱,而且对于新闻采访权、匿名权、拒证权等有关新闻权利保障的议题研究也需要加强,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之类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传媒产业法的研究也需给予更多的重视。此外,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研究成果重复的问题,创新性相对欠缺,这也是以后对新闻传播法研究时需要引起注意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注释:
[1] [2] 新华网:《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在京举办》,2013年1月25日,新华网北京频道(http://www.bj.xinhuanet.com/jzzg/2013-01/25/c_114498549.htm),2013年10月12日查阅。
[3] 张文祥、陈绚:《新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路径——基于对国内外高校新闻传播与法学学科教学科研融合做法的分析》,《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1期,第36-39页。
[4] 乔新生:《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应尽快纳入议程》,《青年记者》2013年2月上,第22页。
[5] 林爱珺、王卓:《中国共产党新闻法制建设的宏观考察》,《新闻记者》2013年第5期,第3-11页。
[6] 慕春明:《李昌奎案件再审: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标杆”》,2013年2月4日,中国新闻监督网(http://www.chinaxwjd.cn/html/xsyd/2013-02/812.html),2013年10月12日查阅。
[7] 徐磊、张俊德:《从“吴英案”论司法独立和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新闻记者》2013年第2期,第76-79页。
[8] 庹继光、李缨:《司法监督:传媒对舆论的支援与离逸》,《新闻大学》2013年第2期,第42-47页。
[9] 王礼仁、黄金波:《接受舆论监督 不受舆论左右——对网络舆论情绪与理性的选择》,2013年2月4日,中国新闻监督网(http://www.chinaxwjd.cn/html/xsyd/2013-02/817.html),2013年10月12日查阅。
[10] 翟真:《版权法中“时事新闻”概念探疑》,《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4期,第25-31页。
[11] 高荣林:《新闻自由与版权的冲突与协调》,《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4期,第6-15页。
[12] 戚红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目的之探讨》,《河北法学》第31卷第5期,第163-169页;杨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必须转变视角——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第116-124页。
[13] 王福友、张雅萍:《从权利利益化视角谈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1卷第2期,第130-140页。
[14] 蒙晓阳:《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求索》2013年第3期,第182-184页;李惠:《媒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协调》,《法制与社会》2013年3月下,第177-178页。
[15] 蔡鹏举:《“4·1”投毒案报道的媒介思考——兼谈法制报道“度”的把握》,《中国记者》2013年第6期,第83-84页;高一飞、李维佳:《审判公开的限度——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例》,《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43-55页。
[16] 林凌:《电视低俗内容的传播法分析——以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为例》,《当代传播》2013年第2期,第83-85页。
[17] 刘海明:《媒体版权纠纷中的和解现象及其批判》,《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4期,第16-24页。
[18] 孙永兴、彭刚:《新闻侵权诉讼中法官“造法”及其功能评析》,《中国报业》2013年3月下,第25-27页。
[19] 魏永征:《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二》,《青年记者》2013年6月上,第74页。
[20] 郑英龙:《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编辑学报》2013年第6期,第216-219页。
[21] 张丽波、马海群、周丽霞:《避风港原则适用性研究及立法建议——由百度文库侵权案件说起》,《图书情报知识》2013年第1期,第122-127页。
[22] 靖鸣、祁丽婷:《我国微博侵权现象、特性及其对策》,《现代传播》2013年第2期,第120-123页。
[23] 冯晓青、王瑞:《微博作品转发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默示授权”与“合理使用”为视角》,《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年第2期,第44-53页。
[24] 冉继军:《从网络实名制看中国的互联网博弈》,《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第43-47页。
[25] 刘建明:《实名制的强制与宽容》,《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第41-42页。
[26] 张文祥、李丹林:《网络实名制与匿名表达权》,《当代传播》2013年第4期,第75-78页。
[27] 王彤:《网络实名制下的自主管理策略》,《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第48-50页。
[28] 王贵勤:《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思考》,《当代传播》2013年第4期,第79-92页。
[29] 卢家银:《中外传媒销售活动的法律规制比较》,《新闻研究导刊》2013年第4期,第15-20页。
[30] 沈四宝、赵静晨:《韩国媒体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东方法学》2013年第1期,第135-142页。
[31] 陈力丹、崔绍轩:《瑞典传媒监督的法律与职业道德保障》,《新闻界》2013年第6期,第73-77页。
[32] 赵均、张欣然:《前苏联—俄罗斯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的嬗变》,《现代传播》2013年第1期,第34-37页。
[33] 陈力丹:《传媒要有法治意识和对大局的政治把握——央视“生命倒计时”现场直播分析》,《新闻界》2013年第12期,第21-24页;徐迅:《一次“死刑犯的电视游街示众”——“糯康死刑直播”批判》,《新闻记者》2013年第4期,第51-52页。
[34] 陈敬根:《新闻传播伦理关系之德法并举的构建路径》,2013年2月4日,中国新闻监督网(http://www.chinaxwjd.cn/html/xsyd/2013-02/801.html),2013年10月12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