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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马怀德、张卫平、卞建林谈“民法典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24:06 | 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深入推进与民事争议交叉的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是一项新的挑战。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时,要认识到当事人的诉求不仅包括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背后的民事争议,在充分调查核实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为指引,运用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争议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揽子实质性化解,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行政诉讼,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

  民法典对行政法法典化的启示

  记者:民法典为行政立法模式带来哪些启示?如果推进行政法法典化,有哪些路径可行?

  马怀德:“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民法典的启示意义在于法典制定的可行性、步骤安排、路径选择等。行政法法典化任重道远,需要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明晰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基本共识的逐步形成,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目标,迎接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

  第一,民法典的编纂表明行政法法典化具有可行性。既然数量庞大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编纂为法典,那么,把行政法律规范编纂成行政法典也是可行的,其也可以向着体系化方向发展。但是与民法相比,行政法范围更广、条文更多,在现有行政法体系中,目前已制定了20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6万多部规章,涉及60多个领域,因此,行政法法典化的具体问题还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民法典“两步走”的立法步骤对行政法法典化具有借鉴意义。民法典编纂采用了“两步走”的形式,这种渐进式的立法方式值得行政法学学习。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经满足行政法法典化的条件,并且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有机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国家。

  第三,推进行政法法典化,可以先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总则。行政法通则的实质是简明版的行政法法典,相当于民法通则,规范内容广泛,但较为简约。行政法总则和民法典中的民法总则类似,因此,其相当于行政法法典中的总则编。这两种路径的优点在于,既能够规范一般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和重大问题,又不会因为容量过大、规范事项过多而导致无法实现目标,另外,还有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可供借鉴。总之,从目前的情况看,可以先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总则,建立整体性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各类行政活动确立最低标准。因为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来说,让所有行政活动遵循法治原则、取得法律授权,并确保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问题的关键。行政法总则或通则的制定,不仅会是中国行政法治的集大成者,也将为最终实现行政法法典化奠定基础。

  记者 常锋

  张卫平:尽快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全方位体系化连接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产生哪些影响?民事诉讼法应如何与民法典相衔接?


张卫平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事诉讼法应对民法典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连接

  记者: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诉讼法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张卫平: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但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实施和落实。民法典要想在具体争讼事件中得以适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诉讼程序和民事非讼程序),通过司法裁判的“三段论”模式,使得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成为具体案件的裁判根据。作为应然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应当与民事实体法具有同样的精神,与民事实体法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并成为实现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桥梁。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学当下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连接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的连接应当是全方位和体系化的,包括原则、起诉与立案、管辖、诉、当事人、诉讼与非讼程序的设置、保全措施、证据与证明、判决效力、执行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予以认真对待,充分、扎实地做好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连接,充分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记者:在您看来,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连接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张卫平:我认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连接的基本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应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使得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各种司法解释在规范的表述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民法典生效的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也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实现专有概念上的一致性。在应然层面,专有概念的使用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是统一的。但实际上,由于两者的封闭发展,导致两者在本应统一的概念上形成差异。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民法典需要顾及民事程序法上应有的概念,并考虑与之保持一致;反过来也是如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诉讼法就处于被动协调的地位,需要考虑的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概念上如何与民法典规定协调一致。民法典中的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只要是在同一含义上适用,则民事诉讼法在概念表述上就应当与之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歧义,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民法典将过去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改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单位”改成“组织”。民法典颁布之前,非法人组织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民事诉讼法理上使用的学理概念。现在民法典中正式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明确了这一概念的含义,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应该进行对应的调整,并且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使用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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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