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行政法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公法与私法交融的综合性法律,而非仅仅依靠单一的私法或者公法规范。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这部分内容属于民法范畴,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或者获得赔偿。但是,当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违反,需要行政权力介入并加以防范,即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或司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可以看到,在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法主动适应、对接民法典,让两者相互衔接,交叉融合,而非各行其道。
平衡个体需求与公法秩序
记者:曾引发热议的地摊经济对现有的行政法秩序带来较大的挑战,有观点认为,这涉及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先有生活,还是先有管理?民法典时代,行政法如何平衡个体生活需求与公法秩序?
马怀德:随着公法、私法的交融,行政法中行政权的强制性逐渐走向人性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开始趋向平等化。民法典的颁布为行政法注入了更多的生活气息。现以地摊经济为例,分析在民法典颁布后,行政法如何协调个体生活需求与公法秩序之间的矛盾。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以流动摊位带动就业”。地摊经济虽然在便利市民生活,解决低技能人员就业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却存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难以管理等问题。这构成了民法典背景下地摊经济的个体需求和公法秩序之间的矛盾,行政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
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没有关于地摊经济的直接规定。但是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旨在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且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为地摊经济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是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予以整体性与兜底性保护的规定,可从根本上阐释“摆地摊自由”的正当性,应当得到行政法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法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为前提,充分认识地摊经济对于市民生活就业的重要意义,尊重和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既要充分提供、科学划定地摊经营者的经营时空范围,主导建立地摊经济信息平台,引导广大经营者合法有序经营,同时积极配套水电、环卫、交通疏导等公共服务;又要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商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难以管理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还要防止针对地摊经营者的过度执法、以罚代管、歧视排挤,在保障基本管理效能的同时减少经营者面临的行政收费、检查负担以及处罚风险。总之,行政机关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对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公民个体生活需求的规范和引导,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以民法典为契机推进依法行政
记者:如何以民法典颁布及以后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马怀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实施好民法典是全社会的事情,党政机关同样有义务遵守执行,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在民法典实施中应当进一步理顺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把握好义务主体和国家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角色,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以下两种角色。第一,作为民法典规范的义务主体,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履行好法律规定的政府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第二,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和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民法典为标尺做强行政检察
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以民法典为标尺,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您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对标民法典,做强行政检察?
马怀德: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保护公民、组织民事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规定。有的条文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调查中,新增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也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职的法律基础。在由此引发的公安机关履职之诉的监督中,就要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接警后是否及时履行民法典所规定的职责。对于不完全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督促。有的条文是关于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
第二,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民法典的违法行政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检察要依法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此外,还要加强类案监督,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和改进,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