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应并重
记者:民法典将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卞建林:民法典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刑民并重”或“刑民分离”。“刑民并重”意味着,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对民事部分给予更多关注,尤其是当前社会发展迅速,由民事争议或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传统上针对“刑民交叉”案件民事部分,刑事诉讼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处理程序上通常也实行“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民事合法权益的救济和补偿。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疑难争议问题较多,但总体上存在两大基本问题:首先,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操作顺序如何把握,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并重或刑民分离;其次,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后的既判力问题,即先行作出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对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处理的效力如何。上述问题都需要在民法典颁布的背景下,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新的思考和探索。二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意味着,在保障当事人人身权利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保障。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既关系到依法惩罚犯罪,也涉及人权司法保障。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在传统上存在着“重人身处罚、轻财产处理”的倾向,偏重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行为人绳之以法等同于实现正义,未能对涉案财物处理予以同等关注,未能对受犯罪侵害的人及时予以财产赔偿。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理初步形成了制度框架,司法实务部门也展开了积极探索,“重人身处罚、轻财产处理”的倾向得到一定纠正。但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仍然显得较为分散,相关条文表述较为模糊,需要系统性完善,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民法典对公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私有财产权的进一步确认和规范保护,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法治化,因而依法平等保护各主体财产权的理念应当得到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尊重与遵循。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刑事诉讼制度也应对此进行及时回应,努力推动刑事司法理念向“人身权与财产权同等重要、平等保护”的理念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