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民法典没有规定的内容,刑法是否不会将其纳入犯罪圈?
陈兴良:这同样涉及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如前所述,刑法对于前置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从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的立法,主要是指设立犯罪,完全受到前置法的限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十分复杂,它们的立法进程也不是完全同步的。在某些情况下,刑法立法还可能走到其他立法的前面。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不能完全受其他部门法的制约。不可否认,在通常情况下,先制定前置法,然后再将违反前置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某些情况下,刑法可能先行。因此,刑法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并不以民法是否有规定为前提。这也体现了刑法对于前置法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刑法的从属性和独立性都是相对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绝不能一概而论。
虚拟财产属性问题影响对侵财犯罪的认定
记者: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未予明确,这是否影响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陈兴良:民法典对物的概念以及虚拟财产的属性未作规定,对于刑法中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对于刑法学者来说,通过民法典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解决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的期待落空了,这是令人遗憾的。不过,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教义学应当发挥其作用。在民法中,物的概念之有体物与无体物的争议仍然可以存续。而在刑法中,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分歧也还会存在。我主张将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上的物,按照其物的形态与价值提供刑法保护。那种将虚拟财产仅仅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保护的观点,虽然具有司法上的便利性,却忽略了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而这种财产属性具有凌驾于数据信息之上的优先保护价值。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参考民法典规定及理论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是较为疑难复杂的一类案件。民法典在颁布及将来实施后,对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会带来什么影响?
陈兴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发生竞合关系。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仅应当依据刑法规定及理论,而且应当参考民法规定及理论。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如何划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问题。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一种类型,而合同诈骗则是刑法中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民法典对民事欺诈作出了规定,它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之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就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合同相对人合同项下财物,因而不仅是一个合同无效的问题,而且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显然,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和合同无效中的欺诈,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不能相混淆。
记者: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如何将其与合同欺诈相区分?
陈兴良:这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我认为,关键在于欺骗的内容不同:合同欺诈只是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等事项进行欺骗,但行为人仍然还是意欲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益。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就合同标的是否存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根本性问题进行欺骗,被告人从根本上就不想履行合同,因为合同只是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即使在个别情况下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先履行小额合同,也是为了迷惑他人,继而实施合同诈骗罪。因此,在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时,就要对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加以深入把握。
记者: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关注民法典中哪些规定?
陈兴良: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与民法典中的财产所有权规定密切相关,因此,只有深入理解民法典中的财产所有权概念和特征的规定,才能正确认定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例如,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的基本特征是将本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职务侵占罪是将基于职务而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两罪之间的界限是容易区分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不能进行正确认定,就会混淆两罪之间的界限。例如,甲系某私营企业财会人员,某天该私营企业老板交给甲10万元,让其以股东出资的名义入账,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甲拿到10万元以后并没有入账,而是用于个人开支,直至案发尚未归还。对于本案,控方指控被告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甲系私营企业工作人员,该10万元系单位财物,因而符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上述对10万元财物占有状态的认定是错误的。如果甲将10万元入了单位的财务账,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0万元据为己有,当然构成职务侵占罪。然而,在本案中,私营企业老板将10万元交给甲以后,在尚未入账的情况下,就将该款据为己有。此时,10万元还不是单位财物,而是私营企业老板的个人财物。甲受委托将10万元入账,在入账之前,10万元是甲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甲将该财物据为己有,属于侵占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分析,财物的所有权占有状态和转移时点,对于案件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