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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诉讼,对峙600天,北京通州“抢房”事件如何终结?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05:29 | 5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5次诉讼,对峙600天,北京通州“抢房”事件如何终结? 2022年04月07日 15:00:15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到2022年3月29日,王永彬就已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个住宅小区的37号楼4单元3楼的过道里住满一整年了。

  一年前,吴国新给亲戚王永彬拨来电话,请他帮忙在家门口住下,从那以后,靠在302门口的折叠床成了王永彬主要的生活空间。除了长时间地睡觉,王永彬最常做的事是侧躺在折叠床上玩手机。他不能久坐,说这一年里躺着的时间太长,现在久坐会颈椎疼。

  有一次,租住在301的住户想进302看看房屋结构,王永彬打开门。301住户向王永彬感慨,“你们这房子看着比我那里还明亮,还大。”王永彬说:“里面基本什么都没有,当然看着大了。”

王永彬在302室门外居住超过一年。摄影/本刊记者 张馨予

王永彬在302室门外居住超过一年。摄影/本刊记者 张馨予

  在71.4平方米的302室,最引人注意的是散落在各个房间的28瓶56度二锅头,以及一堆又一堆的空药盒,这些都是刘金伟前夫杨松康(化名)留下来的。

  刘金伟和吴国新都认为自己是302室真正的主人。为了得到302室,刘金伟让前夫杨松康在近500天的时间里住在几乎空无一物的屋内,不迈出房门一步。吴国新和亲戚王永彬则接力守在门口,坚持不离开。

  隔门对峙的僵局终结于2021年10月13日。那天杨松康从302室悄声翻窗离去,一星期后,吴国新进入了302室。但是,吴国新仍让王永彬日夜守在门外,以防刘金伟破门而入。至于还要在楼梯过道里生活多久,王永彬到现在都没有答案。

  易房始末

  为了确认302室的归属,吴国新和刘金伟已经向法院提起5次诉讼。

  2017年起诉刘金伟之前,吴国新认为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当时他已经在那套房子里住了11年。

  2004年,北漂两年的吴国新来到通州区一家家具厂工作,家具厂的老板是李舰。在吴国新的记忆中,李舰是一个仗义的人,“有一个以前在家具厂里做古典家具的老师傅,离职都多少年了,李舰听说人家得了癌症,大手一挥就给了他三万元。”

  吴国新在家具厂工作一段时间后,李舰主动向吴国新提出可以便宜卖给他一套房子。吴国新回忆:“李舰这么做,是希望我能长期跟着他干。他找了我三次,前两次我都拒绝了,因为我认为他在跟我开玩笑,等到第三次,我才认真起来。”2006年1月,在家具厂的年终总结大会上,李舰把低价卖给吴国新一套房子的消息告诉了员工。随后,吴国新分三次支付给李舰共计20万元现金,并通过让李舰的朋友到其妻子所在美容院消费抵账的形式,又支付了15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或留下字据。2007年,吴国新与新婚妻子一起住进了新房。

  李舰卖给吴国新的正是302室,这套房子来源于他和刘金伟的换房交易。在2017年10月的庭审上,刘金伟说,302室是政府分给她的回迁房,自己没有实际居住使用过该房屋,当时李舰正在北京开发楼盘,愿意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一套大房子,因为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李舰就提出让她把302室折价卖给自己,剩余房款之后再补交,相当于以房换房。

  2009年,302室具备了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刘金伟带着吴国新及其妻子去办理了缴纳契税和公共装修基金等手续,款项由吴国新缴纳。吴国新回忆,由于302室最早回迁人登记的是刘金伟,底单无法修改,所以刘金伟与自己约定,在能够办理过户的时候将302室过户给他,刘金伟还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契税发票原件等票据原件都留给了他。

  但从2009年到2017年,302室始终没有办理过户。“那些年,我隔几个月就给李舰和刘金伟打电话,问过户的事。一到晚上,我两口子心里总想着这件事。”吴国新说,刘金伟当时称李舰对自己还有承诺,所以还办不了过户。

  2017年4月,吴国新接到了来自刘金伟的电话。“她告诉我,李舰死在国外了,死在手术台上,身边没有一个亲人。”吴国新说,那通电话以后,他就意识到302室这套房子可能会有争端。

  在刘金伟多次告诉吴国新要“做好心理准备”之后,吴国新率先于2017年9月将刘金伟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请求确认302室归其所有,并判令刘金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通州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刘金伟名下,故刘金伟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吴国新并未提供其与李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购房证据,并且吴国新称李舰已经死亡,法院无法对此进一步核实,吴国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年1月,刘金伟反诉吴国新,请求判令吴国新返还302室以及出租该房屋所取得的租金,也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刘金伟虽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据其述其与李舰达成协议,并已将302室折价用以抵付其他房屋购房款,李舰依据双方协议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权能具有合同依据,若李舰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吴国新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来源于李舰,“并非无权占有”。刘金伟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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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