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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6-01-26 14:10:18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6-01-26 14:10:18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梁秋坪、郝萍)记者近日从公安部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并公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招募“白户”实施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

相关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包括,严打不法中介,切实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严惩金融犯罪,有力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行刑衔接,协同开展金融风险源头治理;加强联动协同,坚决斩断非法中介利益链,增强办案效果,实现打击震慑和处置成效相统一;依法从严打击,重拳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坚持源头治理,执法司法联动净化保险行业生态;严惩非法购信,筑牢信息安全屏障,协同聚力攻坚,健全长效防控机制。

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广“代购买房”(又称“垫资买房”)等服务的名义出借款项。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并通过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完成垫资款回收,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本应承担的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等业务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8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孟某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段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严打不法中介,切实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重点支持的市场主体,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经营性贷款并收取高额垫资费用,违背经营贷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挤占普惠小微信贷资源,其“产业化”“链条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效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不法贷款中介设立多个经营主体围绕“垫资”与“助贷”两个核心环节开展活动,在不同环节收取的费用形式多样,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障碍。在本案中,将“垫资”与“助贷”两个环节收取的各项按比例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与直接收取的利息合并计算,符合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入罪标准,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缪某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缪某指使他人通过注册、收购、代为管理等方式取得S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经营控制权。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缪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开展转手贸易为名,指使郑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制作贸易合同、对应资金走账交易记录、开具发票、支付服务费等方式,制造上述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商品贸易的假象,虚构上述公司经营能力,并以上述虚假经营材料骗得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共计1.02亿余元,后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开支等。截至立案时,已到期贷款本金共计5700余万元,未归还贷款本金共计5000余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立案侦查。2024年7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与其同案伪造身份证件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另案处理案件中,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严惩金融犯罪,有力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犯罪团伙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等手法虚构公司经营能力,骗取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民营中小型企业资信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金融纾困政策的执行效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虚构贸易背景,通过多家关联公司相互嵌套实施诈骗,作案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该案件的查办,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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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