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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调查:“小案”不小,没有赢家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9-12 14:28:07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9-12 14:28:0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持续两年多,这场纠纷终于尘埃落定。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侵权。自2023年6月事发以来,围绕该事件的讨论一直未绝。近日,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走访案件当事人、办案法官和相关单位,进行跟踪调查。

 一场误会,两年争论

  2023年6月11日,一个普通的周日夜晚。

  成都地铁1号线的地铁车厢里,座位上的罗某某、曾某某两名女子忽然发现同车厢一名倚着立柱的男子何某某的鞋面有闪光点,引起了警觉,于是拿出手机使用拍照放大功能查看,之后三人就鞋面闪光问题产生争执。正在车厢巡逻的地铁安保员闻声走近询问情况。

  在此期间,坐在何某某附近的一名乘客指出,可能是鞋子上的金属片反光。监控显示,当时有同车厢的几名乘客探头看向何某某的方向,也有不少乘客或埋头看手机,或相互攀谈。

  在此过程中,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让女子查看。随后,三人同意在安保员的引导下,下车解决纠纷。

  23时许,民警与三人前往警务室,随后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任何摄像设备。

  之后,罗某某、曾某某进入警务室向何某某道歉,但何某某表示不接受。二人提出由她们承担何某某的交通费,何某某也没有接受。民警做好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据了解,当天何某某离开警务室后,自行乘车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未有异常。

  事发次日,何某某将此事发布到社交媒体平台,称自己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他还表示,“自己当天被要求靠墙站立,引来大量围观”“两女子在已经确定没有被偷拍的情况下,也没有给他诚恳道歉”,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之后,何某某将两女子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两女子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就该案开庭审理。2023年12月12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两女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均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侵权,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何某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认可,2023年12月25日提起上诉。

  2025年9月8日,案件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何某某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自己的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2024年初从原公司离职后,找工作、面试一直不太顺利,目前正在做兼职。他还表示,他在粉丝的鼓励下,尝试过在网上直播卖货。

  曾某某告诉记者,事发当月底便离职了,虽然中途曾经找过工作,但因为诉讼占用了很多时间,目前仍在待业,而她的同伴罗某某因此事长期陷入抑郁状态。

 回归理性,法官释疑舆论焦点

  两年来,这起“小案”引发了大量讨论,一审宣判后,也有一些声音质疑法院的判决。实际的情形如何?法院判定的依据是什么?记者就其中关注度最高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两名女子行为是否构成“诬陷”?

  针对部分人认为两名女子“诬陷”何某某的观点,二审办案法官表示,法律意义上的“诬陷”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法官表示,基于本案的证据,两名女子注意到何某某鞋面反光而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二人的行为并无主观恶意或侵权故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

  ——何某某的人格尊严是否受到贬损?

  何某某告诉记者,当天下车后,三人和工作人员在站台等待警察的到来,来往乘客让他感觉压力很大,所以主动脱掉了鞋子和袜子以示清白。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23时03分,民警到达时三人和安保员站在站台扶梯下方,周围没有乘客驻足或围观,何某某穿着鞋靠墙站着,一只袜子脱在一边。

  何某某曾称,自己在事发时被采取了强制行为。车厢监控视频显示,纠纷发生前,地铁安保员已巡查至何某某身后,站立在地铁车厢门处约2分钟,纠纷产生时,地铁安保员的确存在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胳膊的情况,过程持续约10秒,随即放开,三人走出车厢过程中没有发生肢体接触。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两名女子的质疑的确引发了车厢内乘客的关注,但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对何某某进行了指责或贬损。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行人也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没有证据证明两名女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扩散至公共网络,导致何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为何认定两名女子的怀疑有事实基础?

  办案法官表示,综合全案查明的事实,地铁行进中因灯光原因,何某某的鞋面确实存在闪光现象。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了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确实存在鞋面闪光现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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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