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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以信息搜索技术应用合法性为中心的思考

来源:新化县融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7-04 17:55:12 | 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数字时代,融媒体搜索功能已成为信息获取的核心工具。其技术特性决定了它既是公共信息服务的桥梁,也可能成为侵犯隐私的利器。作者 孙永鲁 来源:新华县融

中国记协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的文章《比央媒还快!率先找到扁担女孩的是他们》,介绍了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记者丁伟如何通过科学、合规的融媒体搜索方法成功寻找到“扁担女孩”刘同学的过程。区别于常见的“人肉搜索”,丁伟首先分析视频发布规律,确认拍摄地点特征,随后联系当地教育部门获取线索,最终完成实地寻访。这一过程既体现了融媒体搜索的高效性,又彰显了对隐私边界的尊重。

 

在数字时代,融媒体搜索功能已成为信息获取的核心工具。其技术特性决定了它既是公共信息服务的桥梁,也可能成为侵犯隐私的利器。随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于202511日正式实施,我国网络数据安全治理进入新阶段,对搜索服务的合法性要求也日益严格。本文旨在探讨融媒体环境中搜索功能使用的合法边界,分析“人肉搜索”“开盒”等异化现象的社会危害,并提出构建隐私保护法律规制、技术伦理与公民素养协同共治的三维治理框架建议。

 

一、搜索引擎的工具效率与隐私脆弱

 

搜索引擎作为融媒体时代的核心信息工具,其本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搜索服务提供者需确保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权威,同时明确付费信息比例上限,禁止通过虚假信息牟利。这种定位赋予了搜索功能双重属性。

 

从技术特征看,搜索引擎运作依赖网络蜘蛛自动抓取网页信息,理论上可覆盖绝大部分公开网页内容。这种机制决定了其开放性与公共性:搜索引擎不创造信息,而是作为信息中介连接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

 

然而,技术中立性不等于价值中立性。当记者丁伟利用微信发布规律定位“扁担女孩”时,他实践的是逆向工程式的合法搜索,通过分析公开平台的信息传播机制获取线索,而非侵入非公开领域。这种方法与“人肉搜索”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尊重信息主体的隐私预设,后者则破坏隐私的技术边界。

 

但是,在近年来,“开盒”又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手段,呈现出低龄化、组织化和技术化的趋势。2025年初发生的开盒孕妇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强烈担忧,更暴露出网络暴力、家庭教育、企业责任和法律规制等多层面的、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二、搜索引擎从工具理性到价值异化

 

当搜索功能脱离法治轨道,便异化为网络暴力工具。“人肉搜索”作为其极端形态,已从早期论坛协作模式升级为社交媒体时代的高效信息整合。这种升级源于三个方面:

 

1. 信息核聚变传播模式。 社交媒体平台的信息串联能力使碎片化信

息能被快速整合。在广东“高中女生琪琪投河事件”中,服装店主蔡某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微博后,网民迅速完成对琪琪姓名、学校、住址等个人信息的全方位曝光。琪琪不堪压力选择自杀,一条年轻生命因未经核实的“小偷”指控而消逝。类似事件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披露当事人隐私信息,致其遭受现实生活中的无端骚扰。


2. 算法助推的群体极化。在资本逻辑驱动下,数字平台利用算法分

析用户兴趣,精准推送个性化信息。算法倾向于推荐情绪化、冲突性内容,使“人肉搜索”参与者陷入道德审判的集体狂欢,丧失理性判断能力。这种群体极化效应在社交媒体时代被几何级放大。

 

3. 技术异化的伦理危机。 资本逻辑下的数字劳动使参与者易陷入无

抵抗状态。普通网民在平台算法引导下,思维模式趋向单一,如同机器思维。当人与算法达到“同频共振”时,人可能丧失道德反思能力,甘于顺从,沦为资本操控的数据生产工具。这种异化使参与者只见“正义”目标不见个体权利,只见道德审判不见法律程序。

 

异化的本质是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碾压。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技术能力突破伦理底线,公共利益凌驾个体权利,道德判断取代司法裁判。正如一位作者所言:“牺牲个体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无异于饮鸩止渴。”

 

三、隐私保护的法治框架与技术伦理

 

中国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不断演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6月实施)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9月施行)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月施行)确立“知情—同意”核心原则;《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11日实施)细化场景化保护规则,定义“重要数据”。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隐私保护进入新阶段。面对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脆弱性,构建“法理+技术+伦理”三维治理体系尤为必要:

 

1. 法律体系的精细化。《条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

原则基础上,细化场景要求:“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且“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这为界定合法搜索与“人肉搜索”提供了明确标尺。

 

合法搜索:基于公共数据库、获得主体授权或符合《民法典》第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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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