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
专家:相关条款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失公平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陈音江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一些网络应用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单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本协议签订地即上海市××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陈音江说,因反复锁车未果被迫支付车辆调度费一事,他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立案后,被告向该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网络平台服务对象在全国各地,如果规定发生纠纷只能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消费者而言太不公平了。”陈音江说。
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陈音江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说,去年的一天,他在北京扫码骑行××单车抵达目的地后,将车停放在共享单车入栏结算区域内,可锁车时系统提示不在停车点,在附近反复挪车寻找停车点依然无法关锁。
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勾选了“接受1元调度费并继续还车”才锁上了车。在此前后,他多次遇到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
“作为消费者,花钱购买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对方理应提供正常还车服务。将单车停放在划线停车点后,不能正常锁车,对方构成违约;让消费者接受交调度费的方式还车,进一步侵害其合法权益。”陈音江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立案后,被告向该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作出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法院处理。
陈音江随后针对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
在陈音江提供的裁定书中,记者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协议属于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协议中虽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协议条文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针对该管辖条款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故依据前述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记者近日登录多家共享单车小程序、多个其他应用平台小程序的用户协议看到,除个别平台明确用户与平台产生争议后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外,多数平台的小程序用户协议明确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天津市民李先生最近在某景区内扫码租用了××共享充电宝,为手机充电1小时15分钟,被扣了20元。他查看计费规则发现,其一小时收费10元,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与共享充电宝商家协商未果,他决定起诉维权,可看到该共享充电宝《××用户服务协议》后又打起了退堂鼓。
协议这样写着: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跑那么远去打官司,太费劲了。”李先生说,他认为这样的协议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
记者登录多家共享充电宝小程序看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多有类似约定,如果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则不能使用共享充电宝。
记者还登录社交平台小程序、视频平台小程序等多家平台看到,都有类似约定。如某社交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约定:本政策以及我们处理你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争议,你可以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观察,实践中,平台这样约定很常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约定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因为平台企业是单方拟定用户协议,没有和消费者协商,并且面对所有消费者使用的是相同条款。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说,争议的管辖法院涉及纠纷的解决,对消费者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例如法院地理位置不同,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付出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均有所不同。此类条款如果是平台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单方拟定并重复使用,构成格式条款。这类条款的拟定者,即平台,必须尽到提示义务、说明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类管辖权条款无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认为,对于平台企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的问题,法理和实践中并不存在确定性的答案。司法判例显示,在一些核心问题(例如格式条款的认定、提示义务的程度)上,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侧重点。
在尹玉看来,相比其他合同,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地位不平等性更加突出,且经营者可以更轻易地利用技术手段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相关条款。例如利用“默认勾选”“默示同意”等手段,或事实上设置“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的障碍。因此,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条款的审查可能采取更加严格的尺度。
她认为,平台企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相关条款有较大可能构成格式条款;平台企业应当在用户协议中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弹窗、以明显标识相关条文、系统预留阅读时间、要求消费者自主勾选等方式,否则相应条款可能被判定无效;平台企业制定的管辖权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应当显著地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否则相应条款可能被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