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解决,尹玉提出,考虑到立法和司法领域缺乏确定的判断标准,难以对此问题作出定论。但就如何更好地处理消费者与平台企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权问题,关键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类似情形下应当清楚界定自身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最佳实践”,尽量避免权利侵害和纠纷的产生。
她认为,从经营者角度,既要避免滥用格式条款,又要充分履行提示与告知义务,还要避免增加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即平台企业在制定用户协议时,应避免单方设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是在管辖权约定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所在地和服务发生地等因素,提供更公平的选择方案。还要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充分知情权,例如在协议签署界面设置清晰的提示与解释窗口,避免使用“默认勾选”或“强制同意”等变相胁迫方式。
“在提供多种选择的情况下,还可以清晰标明各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缺点,鼓励消费者自主选择最便捷的选项。甚至可以在管辖权条款中加入多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降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成本与难度。”尹玉说。
在苏号朋看来,如果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必须到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变相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此,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这可以看作一种信号。有关机关可以针对这种管辖争议,探索通过修法或发布有关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规定管辖地选择,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尹玉提出,针对管辖权条款,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地的选择范围,例如优先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或服务实际发生地,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鼓励平台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灵活选择,明确不得以“默认勾选”等形式规避显著提示义务。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公平性审查,尤其是在管辖权条款与消费者诉讼成本之间存在显著不对等时,应审慎认定其效力。
“还要推动行业自律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争议解决的统一规范或示范文本,并对不符合规范的平台进行督促整改。鼓励立法或司法探索在线争议解决(ODR)制度的推广,通过技术赋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实现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尹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