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虚构债务纠纷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 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 通过法律之剑,斩断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链条,这样才能确保公积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与陈某、晏某、周某、覃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11万元,从中收取10%至15%的手续费……”
近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为了保障基本住房,因此各地对提取条件严格把关,一般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情况下,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近年来,一些人为了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打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歪主意。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一定的操作手法,首先双方合谋虚构债务纠纷,然后到法院起诉制造虚假诉讼,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到手后,操作人员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在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亟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这位知情人士说。
那么,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是如何形成的?如何用法律之剑斩断这一黑产链条?
公积金属个人财产 符条件可强制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是否可以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司法实务界有过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可以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称:“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闯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刘闯说。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有的省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今年5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住建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假官司套取公积金 扰乱秩序影响恶劣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也开始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现年30岁的张某,系湖南省龙山县人。他虽然有专科文凭,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陈某在龙山县某单位上班,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4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提取。听说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陈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随后,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约定为2%。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四天之后,张某立即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