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证,该公司制定的武汉某高校项目管理专业研究生收费标准高达8万元。
潘某交代,考试答案均由其通过网络购买,提供答案的上线事先安排携带秘拍设备的“枪手”进入考场考试,后用秘拍设备窃拍真题,并实时传输至考场外;场外组织人员迅速分解做题,从而获得准确率极高的考试答案。
据警方侦查,该团伙违法所得1000万余元,涉案考生884人。
湖北教育考试院相关人士透露,2015年高考,湖北一共打掉4个助考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理事叶显发说,从公安机关披露的案件来看,考试作弊已呈产业化趋势,从生产销售作弊器材到卖试题、卖答案,形成一条龙的产业链条,形成了作弊的市场需求。
作弊入罪不是终点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
有专家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考试作弊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应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那么,为何还要将考试作弊的相关行为明确纳入刑法处罚范畴?
负责刑法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立法背景阐释中表示,这主要是基于近年来破坏考试秩序犯罪出现的新变化: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面越来越大;考试作弊越来越多地使用科技手段,难以防范;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越来越大。
因此,立法机关在听取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刑法规定具体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然而,考试作弊入罪并未阻挡不法分子的脚步。
2015年12月27日晚9点55分,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微言教育”发布微博称,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6年3月11日,教育部副部长郝平表示,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泄题案件,犯罪嫌疑人已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此外,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还对一起涉嫌在全国研究生招考中舞弊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适用的罪名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犯罪嫌疑人袁某于2010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在随后两年中分别参加了全国研究生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虽然均未被录取,但在其中看到了巨大“商机”。
2015年年底,袁某在武汉搞到2016年国家研究生考试的英语和政治试题及答案,考试前,袁某在郑州招收67名考生“培训”,每名考生收取5000至1万元不等的“培训费”,并承诺考试通过后收钱。
之后,袁某在郑州考点附近的宾馆为考生开房,并将2016年研究生考试的英语作文题目提前透露给考生,同时从网上购买隐形无线电接收装置和发射器,并将发射器布置在考点附近,教授考生隐形接收器使用方法。
研究生考试前一天,公安部门接到试题泄露的举报。次日凌晨,袁某在布置完无线电发射装置回到宾馆后被抓获。经讯问,袁某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
对此,有专家表示,仅仅依靠一条刑法规定无法彻底解决考试作弊问题,作弊入刑,还远不是终点。
熊丙奇认为,作弊入刑只是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减少作弊行为,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虽然及时,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套措施。对于考试本身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渎职等方面的问题,也应该根据严重程度入刑处理;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要尽早制定统一的考试法,明确各类考试的组织方式、权责分工和法律责任,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一套多层次考试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