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到中央深改小组通过方案,再到今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确定84项重要改革举措,司法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国开局之年,在司改中实行了哪些重要的举措?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排除干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随后,1月31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成立,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并于2月1日起,最高法巡回法庭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点评】
长期饱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症结,催生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的重大意义,正是在于“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构想在现实中落地,旨在排除干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外,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最高法院自身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更可对地方法院审判案件和地方政府依法办事起到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推进整个司法系统向本位回归。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根治“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年4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完善参审机制,重点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确定方式,改革方案要求,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两文件还对应引入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类型进行细化。三种类型的案件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三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点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彰显了司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扩大司法的公众参与,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民主性,防止法官个人独断,带入更多的公众常识和共识。司法审判不是司法精英的独角戏,司法审判也要尊重“平民法官”的话语权,吸纳更多的公众常识。并且,由平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往往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诉权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