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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保障政策落地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35:06 | 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多措并举保障政策落地 2016年01月29日 14:47:45    来源:法制网

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来,税务部门推出了哪些高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取得了哪些进展?国家税务总局《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月27日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各地试点任务一一明确

该负责人介绍,《方案》印发后,税务总局把贯彻落实《方案》作为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同等重要的“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抓改革、求创新、促落实。

税务总局选择辽宁、上海、江苏、河南、重庆等省市进行综合改革试点,选择北京、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宁夏、深圳等省区市进行专项改革试点,明确了各个试点地区的改革内容和试点要求。

根据要求,北京市主要在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高风险纳税人开展定向稽查等方面开展试点。湖北省主要在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等方面开展试点。广东省主要在建设电子税务局、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四川省主要在提升大企业管理层级,加强跨区域经营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改革等方面开展试点。陕西省主要在实行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对税务干部加强平时考核、建立数字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开展试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在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推行办税事项区内通办等方面开展试点。深圳市主要在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战略等方面开展试点。

税务总局还要求各试点单位要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提出试点的总体思路、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和经验。

新版规范与《方案》承接

“国税地税合作规范2.0版是税务总局按照《方案》要求,对国税地税合作规范进行升级完善后的版本。”该负责人说,与此前推出的1.0版相比,在四个方面实现了升级:

合作内容更加系统化。合作事项由原来的32个增加为44个,合作事项更完备、更系统,基本覆盖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税地税之间需要合作的全部领域。

合作方式更加多样化。考虑到全国地区间合作基础差异较大,对每个合作事项,归纳了各地探索出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多种合作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择优选用。

合作流程更加规范化。重新梳理了合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执法主体之间为完成合作事项需要采取的工作步骤和合作节点,确保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有机衔接、有序顺畅。

此外,合作手段更加现代化。逐项列明了每个合作事项的信息化支撑手段。对于需要金税三期工程支撑,但目前功能尚不完善或不具备的,组织人员编写了信息化业务需求。

合作规范2.0版还承接了《方案》96项改革事项中全部12项有关国税地税合作的任务,新增了联合网上办税服务、 互认数字证书等12项合作事项,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便民办税再上新台阶。具体表现在:

通过推动服务深度融合,进一步解决办税“多头跑”问题。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使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原本分属国税、地税两家的缴税业务,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通过推动执法适度整合,进一步解决执法“多头查”问题。要求各级国税、地税局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执法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18项具体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提高税收执法效率,使执法更公平、更透明,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

通过推动信息高度聚合,进一步解决资料“多头报”的问题。各级国税、地税局将依托税务信息专网实现涉税信息共享,采取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5项具体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进一步夯实国税地税合作信息基础,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资料“多头报”的问题。

服务国家战略出新举措

按照《方案》提出的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完善了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服务措施,出台一系列跨区域协同发展的便利化改革举措,促进企业和资源合理流动。

在2015年对京津冀纳税人实施“一统三互”即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办税平台,实现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等服务措施的基础上,提速办理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打破地域税收征管壁垒,降低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成本。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在办理迁移时,不必先在原注册地办理税款清算,迁入新注册地后,依然享受原先的纳税信用资质和税收优惠。

在2015年推出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10项创新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长江经济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跨区迁移等措施,对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进行异地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交换的信息后,不再要求纳税人缴销外出经营证明,进一步简化异地经营税收管理程序,避免纳税人多头跑、来回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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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