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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司法治理导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12-01 14:18:00 | 1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12-01 14:18: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在李某、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其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为苏州某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李某、徐某通过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各处罚金120万元。

  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司法机关准确把握犯罪实质,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各类金融领域新型隐性腐败行为实施精准有力的司法惩处。

  覆盖多类领域,以“全链条”视野整肃行业生态

  本次发布的6件案例覆盖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信托三大领域,涵盖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等多种罪名,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全链条、无死角”的惩治态度。

  银行工作人员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不仅直接造成金融机构资金缺口,影响资金流动性与信贷投放能力,还破坏金融机构公信力、削弱金融监管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作为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伙同他人向22家单位出具虚假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上述单位本应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为顺利挪用资金,王某还向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5300万余元、陈某行贿130万余元。同时,他将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另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

  法院审理后,依法数罪并罚,对王某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

  而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则聚焦信托领域的资金安全。2017年至2018年,曾某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其间,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存在巨额民间债务、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仍受他人指使隐瞒真相,将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贷款资料上报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导致该信托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此过程中,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司法机关通过惩处个案、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达到净化金融行业环境、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深层效果。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金融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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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