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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5-19 15:16:43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5-19 15:16:43 来源:新华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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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