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允许学校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
李小某是某学校一年级学生。一次,因李小某扎、咬其他同学,老师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老师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
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万余元。
那么,学校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根据教育法,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
审理法院认为,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驳回了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允许学校依法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表示,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