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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力 “小哥”权益更有保障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4-24 15:00:19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4-24 15:00:19 来源:人民网

  此外,通州区检察院还关注到部分短视频平台上存在以直播形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情况,并发现涉案劳务公司位于河北省某市。通州区检察院遂向河北省某市检察院移送线索,建议该检察院与当地行政机关深化合作,对涉案劳务公司开展调查,打击整治“黑职介”,督促其规范用工行为;同时加强对直播平台新型用工招聘形式的监管,共同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

  “新就业形态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用工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更加灵活,部分企业为追求快速扩张,可能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通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辰介绍,将坚持“治已病”与“治未病”并重,以案促治,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监管,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同时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教育,帮助劳动者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获职业伤害保障,法院判决第三人侵权仍应赔偿

  “不论是人为操作过错还是门禁失灵,物业都该担责!”一次送餐经历,让冯某走上了打官司之路。

  原来,冯某骑电动自行车到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服务的小区配送外卖。保安开启门禁后,冯某骑行驶入过程中,电动门突然从外向里闭合,将冯某连车带人夹紧并挤推向前,冯某倒地受伤,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严重损伤,有瘫痪风险。冯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物业该担责吗?“本案事发时,外来人员进入案涉小区均需通过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控制打开电动门,因此其对进出电动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费鸣说,在冯某启动电动车尚未完全通过电动门时该电动门即开始关闭,某物业上海分公司保安在操作电动门开启时存在疏忽,未能为冯某安全通过预留足够时间,导致冯某受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冯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此外,冯某驾车时握持手机,存在相应安全风险,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方提出,冯某被认定为职业伤害,获得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应用于抵扣侵权损害赔偿。

  这也成为该案审理的一个焦点和难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本案中,冯某是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属于职业伤害,并获取了8万余元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那么,能否用于抵扣侵权损害呢?“职业伤害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费鸣表示,某物业上海分公司、某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冯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存在重复,属于基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兼得的项目,因此冯某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不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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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