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收益性质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表示,“这是一个难题!”犯罪收益是违法所得,比如赃款存款所得利息、汽车出租所得租金是犯罪收益没有争议,但用赃款注册公司投资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不单单是赃款所带来的,其中有个人付出的很多劳动等等,把赢利一概都算犯罪收益,未必合适;另一方面,嫌疑人是公司经营赢利,不是非法谋利。“投资收益是不是违法所得值得研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
“理论与实践存在距离,违法所得追缴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情况难以尽如人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有效执行,立法不足应是主要原因。”苏亚江说。
黄凤特别指出,我国关于违法所得的实体界定,以及在相关程序上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实体法、程序法上都缺乏具体的规则,这是一个立法漏洞,应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正在参与司法部门组织研究的特别没收程序中这些问题解决办法,如果相关规定出台,将有助于解决违法所得处置问题。”黄凤说,既要没收违法所得也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没收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