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妇联副主席禹妍介绍,很多女性都曾来妇联哭诉求助,他们也会告诉对方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知识,但这两年真正申请的就两个,都是在离婚诉讼期再遭家庭暴力的。如果还没办离婚,很多女性不会去申请。
李梅说,人们之所以不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是对其效果持怀疑态度,以及舆论的压力。从立法角度讲,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发给弱势一方的“护身符”,在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处于弱势终归有其根本原因,是经济、性格、情感、家庭地位等各方面形成的,不会因为一纸保护令就有根本改变。如果本人不够强大,反而可能面临家庭外部舆论的影响,陷于更为被动的局面。
郝佳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和目睹暴力等多种形式。“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举证难问题,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举证相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要简单的多,理应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即可,举证难问题本不应出现。”郝佳说。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如果不能及时取证,事后很难去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即使身上有伤,如果另一方否认,那么伤情是如何形成的也很难认定。”李梅说,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结时限非常短,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留给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非常少。这就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证据尽量全面充分,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尚伟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与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法院有关。基层法院常年案件较多,执行能力有限,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包括监督机能,基层法院往往无暇顾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人民法院只能给予训诫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很难对被申请人有震慑力;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接触等,这些规定原则性太强,司法实务中缺少导向性、针对性。
构建部门协作机制
切实提升保护实效
去年12月1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正式施行,当中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近年来都在探索如何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果。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并在证据方面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通线上申请通道,微信登录黄埔家事审判公众号上传个人信息、报警回执等相关材料即可申请;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干警入社区等形式,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力度,以案释法消除人们的误解。
李梅建议,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难执行难的关键,一是要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是个难题,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和种类,但对标准和程度还要进一步细化;二是要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力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属于民事法律文书的一种,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能做的很少,对部分反复实施家庭暴力的被申请人,无法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在立法上要适当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权力,包括执行方式增加、罚款数额增加、拘留时间延长等,还可以考虑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入刑。”李梅说。
郝佳认为:“多部门协作是被多国实践证明了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机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尝试建构或者已经在实践多部门合作应对家庭暴力,有的是依托最高法主导的家事审判改革中的家事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有的是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有的是单独设计。各地应依据当地的特点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长期经验,形成行之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效。”
2017年10月起,广东高院联合广东省妇联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调查取证难以及家庭暴力认定难等问题。家事调查员受法院委托,就家庭暴力情况、严重程度等事项展开调查并出具家事调查报告,为法院掌握案情、及时发出保护令提供协助。目前,广东全省79家法院共聘任865名家事调查员。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各地妇联会请求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对于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曾经报警,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妇联组织也会协助进行伤情鉴定,和民政部门联系,解决庇护问题。同时,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一时难以自己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妇联可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梅认为,在进行多部门协作时,应当权责明确,细分各部门职责,避免相互推诿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接处警时加强调查,对双方进行询问,对相关证人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走访,确定是否属实,不能简单记录报警人所陈述的内容,避免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困难。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部门对辖区内处置的家庭暴力事件试行登记制度,以便于当事人进行司法程序时,能够取证。法院可以结合事情发生的频次、程度等进行认定。(见习记者 张守坤 记者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