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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物品处置不当或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12:17 | 76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包里留号牌方便他人捡到联系你

  事实上,丢东西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都是常见的事,如何能让捡到东西的人快速找到你?对此,王晓磊提醒,作为物品的权利人,要随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物品遗失,虽然拾得人仍然负有保管、返还等义务,但在该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人、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便容易引起他人误解为抛弃物或者失去所有权。双方在此种情况下,往往自说自理,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运用一些小技巧来避免此类麻烦。”王晓磊举例称,比如可以在书籍、钱包、手机壳、手包等内部放置一个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号牌,对非必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尽量放在家中或其他固定位置。

  此外,丢失东西被人捡拾后,还可能碰到一种情形,即拾得人将该物品转手给了第三人。对此,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当遗失物被转让时,关于失主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赋予了选择权:当遗失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时,失主既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关于这两种救济途径,王晓磊提示,失主如果选择直接向拾得人(即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因物的占有已经不属于拾得人,故而只能就遗失物的价值向拾得人主张相应的赔偿;失主如果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则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法定形式获得遗失物,则失主在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同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可见,前者比较适用于价值容易判断的一般物品,对于特定物品,则后者更符合失主的利益诉求”。(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胡婧涵 潘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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