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此举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应予纠正
无奈之下,黄亿燕只好找已经从单位离职的老乡为他作证。
“没办法,只能这样了,在职的工友不愿意帮我出证人证言,我也理解,只好找已经离职的工友了,所以找到了三名老乡。三名老乡出具的证人证言都签字按了手印,但没有单位的盖章,我也交上去了,如果不行再想其他办法。”黄亿燕说。
对此,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证人证言,但是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因是劳动者提供后,工伤认定部门就不用自己去调查核实了。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证人证言当然最好了,这样可以按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处理,有利于劳动者尽快拿到工伤认定书,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证人证言不是必备项,劳动者不提供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张志友说。
专家表示,有关部门要求职业病患者提供证人证言,才予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属于擅自加码,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致使职业病患者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法律救济,违背了法律初衷,不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护权益,应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已有省份明确要求不得将证人证言等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材料。2021年11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三条明确,全面梳理工伤认定所需证明材料,非法定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等,不得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材料。(记者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