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五)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高校所属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高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高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高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高校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要对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 高校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所管辖的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高校党的组织要把高校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所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还要责令其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高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高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高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校所属企业任命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财务司、人事司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商财务司、人事司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