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腐合作急需形成统一标准
廉政周刊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加大国内反腐力度的同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记者注意到,由于国与国之间政治制度的差异,国内法律与国外法律之间存在不衔接等情况。如何处理国际反腐败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聂资鲁: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赃和追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系统不同,以及中国与一些贪官外逃目的地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中国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仍面临不少挑战。但中国可以在现有国际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的空间,逐步建立双边开展反腐败合作的长效法律机制,如,探讨在禁止贪官入境、遣返腐败犯罪嫌疑人、追回和返还腐败资产及反洗钱等方面形成具体合作机制与办法,努力化解不利因素。
庄德水:反腐合作是一项国际性事务,涉及不同国家和组织之间的沟通和配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国际法为国际社会反腐提供了合作框架,但受各国法律体系发展的限制,一方面,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之间存在不衔接情况。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对公约条款的运用也存在差异,这些因素导致国际反腐合作呈现碎片化,还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在具体法律应用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腐败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刑罚存在冲突,司法管辖存在壁垒,再加上“死刑犯不引渡”等所谓的人权原则,引渡外逃贪官和追回腐败资产变得相当困难。甚至一些腐败行为在一国受到追诉,但在另一国却不被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反腐形成统一标准。当前,推进国际反腐合作,不仅需要国际法律体系的衔接,而且需要不同国家对反腐形成共识,认识到腐败现象对各国的致命危害,不应仅仅从本国利益出发而有选择性地开展反腐合作。
宋伟:尽管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然而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在追逃追赃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困境。这需要我们继续加强反腐败双边、多边合作,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更大进展。另外,如何进一步扩大中国反腐败成效的宣传?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通过有效的宣传,提高中国反腐败成效的共识度,使得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充分了解中国在反腐败方面取得的成效,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