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同时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张女士驾车在小区内行驶,突然,王女士饲养的泰迪犬狂奔过来,从张女士所驾驶的车中后侧进入车底,造成了泰迪犬后肢粉碎性骨折等伤害。事发后,王女士带爱犬到动物医院就治,治疗费用高达2万余元。王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的主要原因是涉案泰迪犬未束犬链,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王女士未对爱犬束犬链且任由其在小区道路上奔跑,作为主人没有尽到拴管义务,致爱犬受到伤害。而且,虽然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泰迪犬的《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该登记证与王女士所饲养的爱犬名称、养犬人、养犬地址均不符,无法证明该登记证所登记的泰迪犬是王女士所饲养的。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张女士在小区内缓慢匀速驾驶并无过错,王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对爱犬受到伤害承担全部责任,最终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即使拴狗绳,也要防止狗绳伤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伸缩式狗绳导致路人颈部受伤、狗绳将路人绊倒的事件。此类纠纷,往往综合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当使用狗绳的行为和路人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依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拴狗绳导致爱犬受伤,不仅要自己承担责任,在爱犬将人致重伤或死亡时,饲养人或管理人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13年,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咬伤,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该案中,狗伤人的原因就是狗的主人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被宠物所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养宠物无可厚非,但伤人的宠物不仅对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且损害了公众利益。那么,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宠物伤人?而一旦遭遇宠物伤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可利用智能科技,加强宠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伤人纠纷往往涉及宠物身份识别的问题,现有案件常常依赖于公共监控录像来认定宠物伤人的经过和宠物的归属。但在有些案件中,受伤者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伤情是由动物所致,或者无法举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败诉。因此,为宠物犬佩戴电子身份识别装置例如二维码身份卡势在必行。
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现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依赖于市民的举报,但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实行“一举报一处理”,造成不文明养犬者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应当建立固定的监管平台,方便市民随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三是要树立证据意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动物伤人事件,极易产生侵权行为证据灭失,因此当群众遭受损害时,可尽快在现场拍摄视频或照片,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来。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意挑逗他人饲养或流浪的动物,防止自身受伤后无法得到救济。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养犬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爱犬办理登记、年检手续,这是养犬人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日益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文明饲养意识的建立,宠物将给人们带去更多的陪伴和欢乐。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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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的流浪犬伤人 谁来担责
贾宜臻
案情回顾
董某捡到一条脖颈上拴着狗链,但找不到主人的流浪狗,于是牵着它去打牌。打牌期间,董某把狗交给一个朋友,朋友将其拴到树上,然后告知董某自己外出。在此期间,狗挣脱牵绳咬伤途经此地的孩子刘某后不知去向,刘某的父母将董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法院审理后认定,董某在捡到流浪狗后实际管理控制小狗,在其打牌期间虽将狗交给他人,但作为管理者,小狗将刘某咬伤,董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在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中,部分是由流浪猫、流浪狗所致,这些动物在伤人时处于被遗弃或逃逸状态,其恶性攻击极易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有必要对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将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划分为遗弃、逃逸两种类型,即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并基于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等因素的考虑,仍应就其对动物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逃逸的动物是指在原主人并无遗弃的本意,却意外失去控制的动物。逃逸动物的所有权仍属原主人,在此类动物对他人造成侵权时,理应由原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承担对动物占有或过失致动物逃逸造成的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