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尝试将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时间点前移,将不具有处置工艺的工业流程中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排出口的采样浓度视为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也就是酸洗废液脱离上游合法控制的时间点。”承办检察官寇建坤介绍。 据此,办案团队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再补充收集40余家上下游企业的涉案证据,以及该公司经营期间收购、出售、运送酸洗废液的销售单据、发票、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客观证据,最终将沈某等人犯罪后果认定的时间追溯至2014年,认定沈某等人从28家钢铁企业回收3万余吨含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收取处置费用1240余万元,以“净水剂”名义非法出售给不具备处置重金属污染物工艺和能力的20余家企业,获利620余万元。 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江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了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出庭,向法庭阐明含重金属酸洗废液的处置流程及重金属对环境的危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022年6月,江阴市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沈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2月,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为实现源头治理,办案团队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了专题报告报送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建议加大对“以废治废”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污染综合监测水平,广泛开展企业合规宣传。目前,该院已开展“长江大保护”系列宣传活动30余场次,并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走访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污染防治指导和法治宣讲。(卢志坚 陈梦清 张沁雯) 来源:光明网 编辑:张丽 审核:吴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