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地方对干部档案监管重视不够,干部档案管理和审核手段落后,为年龄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沙田镇教委办原教学辅导员、镇团委原副书记孙文宾,利用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趁午休时间无人在场的空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涂改多达25处,修改年龄时间10处,涂改学历及社会经历时间14处。
个别领导干部不只篡改年龄,还存在“身份克隆”“学历整容”等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早年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为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日期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儿子姓名、年龄、工作和单位等也进行了篡改。
个别年龄造假事件背后,浮现出“权力干预”“监管乏力”等问题。江西省鹰潭团市委原书记徐楷,不仅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还伪造了8年8岗位历练的工作履历,在对其查处时就发现其岳父、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违规插手干预的问题。
明确制度红线,严格档案审核,加强监督检查,斩断年龄造假链条
对于热衷“造假骗官”者来说,岗位并非为人民服务的平台,而是进一步升迁的“跳板”,其提拔速度越快,越是党和人民之祸。必须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下大气力加以纠治。
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严明“建”的职责,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严抓监督惩处,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还明确提出“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等“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坚持任前审核制度,严防不实档案蒙混过关。2016年,中组部修订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凡提四必”的要求: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作出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包括“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严格监督,让造假档案无处藏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前者强调“不如实填报”的是原始的、首次登记填报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强调“篡改、伪造”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条例》还明令禁止“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年龄等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必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让档案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尤其是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追责问责机制,追究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斩断年龄造假链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严把换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加强换届纪律风气监督
换届之年一批干部包括年轻干部将陆续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必须严把换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凡是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七个有之”以及“墙头草”、“骑墙派”、“两面人”等问题的都要坚决挡在门外。把牢人选廉洁底线,认真落实“凡提四必”要求和廉政意见“双签字”规定,坚决防止“带病提名”、“带病当选”。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是干部选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重在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严、造假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集中整治档案造假问题。生态环境部深入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认真排查整治遗留问题和新发现问题,截至目前,共审核4055本档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回头看”,要求档案管理部门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