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装饰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认定,判决该装饰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原合同法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对持续性合同的及时解除终止,可以使合同双方从原有的合同约束中走出来,更好地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婚后得知丈夫患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张梅(化名)与林远(化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仅一月有余,林远向妻子张梅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远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且医生表示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梅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
基于此,朝阳法院依据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条款,一审判决撤销张梅与林远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尽管民法典删除了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增加了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张梅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梅愿意接受林远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是有效婚姻。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老胡点评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将进入一个崭新时期,过去许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民事审判活动,将会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的一年里,人民法院正在积极主动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理裁判民事案件,许多新的权利纠纷案件判决不断出现。其中居住权纠纷、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同样,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平安和谐的重要遵循。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普及宣传活动,使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人民群众所知晓、所掌握。另一方面,人们应当学会运用民法典的规定看待民事纠纷、处理民事事项、解决民事矛盾,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徐伟伦 实习生 王文洋 胡勇)